- 【發(fā)布單位】財政部 民政部
- 【發(fā)布文號】財社[2005]52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7-01
- 【生效日期】2005-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財政部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5年7月1日 財社[2005]5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現將《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當地情況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發(fā)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民政部。
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移交安置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是指由各級財政部門和軍隊安排的、用于保障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及相關管理工作的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離退休人員,包括軍隊和武警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職員。
第四條 安置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顚S迷瓌t,有利于提高服務管理質量,促進服務管理社會化。
第五條 安置經費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財政補助經費;
(二)由軍隊負擔的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移交當年剩余月份離退休經費、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資經費、離退休干部和士官調整生活待遇當年經費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經費;
(三)其他收入。
第六條 安置經費支出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支出。
(一)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范圍:
1.基本離退休費,指發(fā)給軍隊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離退休費。
2.生活補助,指發(fā)給軍隊離退休人員個人的各項生活補助。
3.醫(yī)療費,指離退休人員和離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醫(yī)療保障和醫(yī)療補助經費。包括已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按規(guī)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和對退休干部個人自付醫(yī)療費較多部分的補助,以及未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和離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按規(guī)定準予報銷的醫(yī)療費用。
4.離休干部特需費,指國家定額補助、服務管理機構集中用于解決離休干部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
5.福利費,指服務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比例從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費提取的,專項用于離退休人員各項福利的經費。
6.家屬、遺屬生活補助費,指發(fā)放給離退休干部和士官的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7.其他費用,指按規(guī)定開支的其他費用。
上述第1款、第2款和第6款發(fā)給個人的經費要逐步通過銀行發(fā)放,第3款中參加醫(y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yī)療補助代繳經費要及時代繳,其他費用由服務管理機構統(tǒng)一掌握,按規(guī)定開支。
(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支出范圍:
1.基本支出,指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
2.項目支出,指離退休干部住房維修、機構開辦費等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經費支出。
第七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每年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qū)上一年度新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人員情況、已接收人員變化情況審核匯總后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第八條 中央財政按照民政部匯總上報的各地接收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情況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安排中央補助地方軍隊離退休人員經費。
地方財政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按照民政部門匯總的實際接收人數和經費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經費。
第九條 服務管理機構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業(yè)單位,各級地方財政應將其開展工作所需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同類事業(yè)單位并結合上級補助經費核定基本支出和專項支出,統(tǒng)籌安排同級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預算,保障服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中央財政根據移交安置計劃,按照規(guī)定標準對各地服務管理機構給予經費補助。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中央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安置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對軍隊劃撥的經費以及其他收入要嚴格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執(zhí)行。離退休人員經費和服務管理機構專項經費結余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
第十二條 服務管理機構的固定資產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類登記入賬,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離退休人員經費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必須分別建賬、分賬核算,任何地區(qū)、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混用。對安置經費的使用管理要定期進行自查,做好決算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qū)上一年度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匯總后上報 財政部、民政部。
第十四條 對各地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變化、經費安排使用和服務管理等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民政部門也要自覺接受審計等其他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當地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變化、經費安排使用和服務管理等情況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監(jiān)督,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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