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發(fā)布文號】勞社廳函〔2003〕257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5-14
- 【生效日期】2003-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廳函〔2003〕25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最近,一些地區(qū)發(fā)生非典型肺炎疫情,部分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勞動關系調整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勞動關系調整工作,維護勞動關系和就業(yè)穩(wěn)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響,導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產的,可以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辦法調整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按《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或生活費。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辦法執(zhí)行。
三、對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例者或被依法隔離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治療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治療終結或隔離期滿。其治療隔離時間,不計算在職工依法應享受的醫(yī)療期之內。
四、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響造成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超過規(guī)定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相應順延。對因上述原因妨礙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審理案件的,可根據各地疫情情況,審理期限相應順延。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和監(jiān)察執(zhí)法工作,維護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勞動關系穩(wěn)定。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采取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的有效措施。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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