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建設部
- 【發(fā)布文號】建標[2001]231號
- 【發(fā)布日期】2001-11-13
- 【生效日期】2001-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于發(fā)布 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guī)范》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于發(fā)布
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guī)范》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建標〔2001〕231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協(xié)會:
根據(jù)國家計委“關于印發(fā)《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計綜合〔1992〕490號)的要求,由信息產(chǎn)業(yè)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潔凈廠房設計規(guī)范》,經(jīng)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73-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4.2.2、4.2.3、4.3.1、4.3.2(1款)、4.3.3(1、2、4、5款)、4.3.4(1款)、4.3.7、4.4.1、4.4.3、4.4.4、4.5.1、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3.1、5.3.2(1、2款)、5.3.3(1、2款)、5.3.5(1款)、5.3.7(1款)、5.3.10、6.1.4、6.1.5、6.2.1、6.2.2、6.2.4、6.3.1(1、3、4款)、6.3.2、6.3.3、6.4.1(1、2、3、4款)、6.5.1、6.5.2、6.5.3、6.5.4、6.5.5、6.5.6、6.5.7、6.6.2、6.6.4、6.6.6、7.2.2、7.3.1、7.3.2、7.3.3(1、4款)、7.4.1、7.4.2、7.4.3.7.4.4、7.4.5(2款)、8.1.1、8.1.3、8.1.5、8.1.9(2、3款)、8.4.1、8.4.2、8.4.3、8.4.4、8.4.5、9.2.2、9.2.3、9.2.6(1款)、9.2.7、9.3.3、9.3.4、9.3.5、9.3.6、9.4.1、9.4.3、9.5.2、9.5.3、9.5.4、9.5.5、9.5.6、9.5.7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原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guī)范》(GBJ73-84)同時廢止。
本規(guī)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chǎn)業(yè)部負責管理,中國電子設計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設計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c31060--020220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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