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商檢局
- 【發(fā)布文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告第142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2-06
- 【生效日期】2001-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告
(2001年第2號)
--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進口原木傳入我國
近年來,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口原木中截獲大量的林木有害生物,根據我國專家進行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其中多數是檢疫性有害生物。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進口原木傳入我國,保護我國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及旅游資源,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現對進口原木的檢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進口原木須附有輸出國家或地區(qū)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證明不帶有中國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雙邊植物檢疫協(xié)定中規(guī)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進口原木帶有樹皮的,應當在輸出國家或地區(qū)進行有效的除害處理,并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除害處理方法、使用藥劑、劑量、處理時間和溫度;進口原木不帶樹皮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作出聲明。
三、進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檢疫證書的,以及帶有樹皮但未進行除害處理的,不準入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原木進行檢疫,發(fā)現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監(jiān)督進口商進行除害處理,處理費用由進口商承擔。無法作除害處理的,作退運處理。
四、進口商應將上述檢疫要求列入貿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關要加強對進口原木的監(jiān)管力度,對經檢疫合格的原木,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手續(xù)。
六、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檢驗檢疫局
海關總署
國家林業(yè)局
農業(yè)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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