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4-30
- 【生效日期】1999-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9號)
根據(jù)1995年4月23日《 國務院關于辦理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國函〔1995〕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 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商標續(xù)展注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 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經(jīng)商標局核準后,發(fā)給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 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的,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現(xiàn)予公布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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