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1-07
- 【生效日期】1999-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對上饒市人民法院關于 依法拘留郭琳的情況報告的有關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對上饒市人民法院關于
依法拘留郭琳的情況報告的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2年1月7日法經〔1992〕5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濟審判庭贛法(經)函〔1991〕5號及轉來的《上饒市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拘留郭琳的情況報告》收悉。經審查,提出以下意見:
一、上饒市人民法院制作的支付令,委托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又移至濮陽市市區(qū)人民法院送達。濮陽市市區(qū)人民法院經濟庭證明,該院是1991年8月3日送達被申請人的。上饒市人民法院所派人員于1991年7月25日向債務人送達支付令后,于8月3日即拘留了債務人的委托代理人、副經理郭琳。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鄙橡埵腥嗣穹ㄔ旱闹Ц读钏瓦_后未滿十五日,就將郭琳拘禁至上饒市,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二、在《上饒市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拘留郭琳的情況報告》中,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郭琳妨害訴訟的行為已達到應當拘留的程度。
鑒于上述情況,上饒市人民法院違反《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剝奪被申請人自動清償債務或提出書面異議的權利,拘留郭琳是錯誤的,應立即釋放。如果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應終止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你院迅速責成上饒市人民法院糾正錯誤,并妥善處理有關事宜。全部情況及處理結果望告。
(抄送:上饒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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