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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是遺產(chǎn)嗎
于伏海
摘要:不管是有形物質(zhì)還是無形物質(zhì),在數(shù)字時代的今天,公民使用的電話號碼確實是公民每天都離不開的生活必需品,就跟房屋、汽車和各種器具一樣成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
正 文
據(jù)悉,某地一男性公民在其母親去世后希望繼承母親的手機號碼,于是就向電信部門提出了過戶申請。電信部門拒絕了該男子的請求,認為電話號碼不屬于遺產(chǎn)。
那么,該男子能否繼承母親的電話號碼呢?他要求電信部門將母親去世前使用的電話號過戶到自己名下是否合法合理?
要回答這些問題,就得判斷公民去世前使用的電話號碼屬于不屬于繼承法意義上的遺產(chǎn)。
我國198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繼承法對遺產(chǎn)是這樣規(guī)定的:
第三條, 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quán)、專利權(quán)中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
今年即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也為“遺產(chǎn)”下了定義。請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chǎn)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
民法典給“遺產(chǎn)”下的定義跟原繼承法是一樣的,只是,原繼承法又用列舉的方式指出了公民去世后遺留的哪些物質(zhì)屬于遺產(chǎn),民法典則沒有采用列舉的方式對遺產(chǎn)的內(nèi)容作進一步的說明,這或許是因為立法者也無法用列舉的方式窮盡世界萬物;當然,原繼承法也考慮到世界萬物無窮無盡,所以就在上述法條第七項里采用“兜底”的表達方式,即除了已經(jīng)列舉的六項物質(zhì),如果還有未列舉出來的物質(zhì),而這些物質(zhì)又是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那這些財產(chǎn)也是公民的遺產(chǎn)。
所以,原繼承法和民法典對“遺產(chǎn)”的規(guī)定并沒有本質(zhì)上的不同,我們可以結(jié)合這些規(guī)定對“電話號碼”予以分析。
第一,電話號碼不是有形物質(zhì)。
電話號碼不屬于原繼承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也不屬于第二項里面的房屋和儲蓄。這幾項列舉的都是有形物質(zhì),只有“收入和儲蓄”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無形的物質(zhì)。
那是不是可以將電話號碼看作是上述繼承法法條第二項里規(guī)定的“公民的生活用品”呢?我認為是可以的。但是,一般而言,生活用品應該指的是有形的物質(zhì),比如電視機。
一般意義上的有形物質(zhì),都有長寬高,會占用空間,有體積;而電話號碼,沒有長寬高,不會占用空間,沒有體積,所以,電話號碼不同于一般而言的有形物質(zhì)。
第二,無形的物質(zhì)可以成為遺產(chǎn)。
比如,登記在某公民名下的電表卡里有1000度電,用到剩下500度時,該公民去世。
我們都知道,電是無形的物質(zhì)。那么,繼承人可不可以繼承這500度電?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這500度電屬于該公民遺留的合法財產(chǎn),盡管我們看不見也摸不著這500度電。
繼承人該如何繼承這500度電呢?一種方法是可以將電費折算成金錢,由電力部門將折算后的金錢支付給繼承人;一種方法是可以將電表卡過戶到繼承人名下,讓繼承人使用這五百度電。
電力部門能否將電表卡從死者過戶給死者的繼承人,這就跟電信部門能否將電話號碼從死者過戶給死者的繼承人是同樣的問題了。
之所以列舉這個例子,是先希望說明無形的物質(zhì)也是可以作為財產(chǎn)來繼承的。
所以,生活用品,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成為繼承法意義上的遺產(chǎn)。
第三,電話號碼屬于無形的物質(zhì),但是電話號碼看得見摸得著。
前面已經(jīng)指出,電話號碼表面上是一串數(shù)字,不屬于有形物質(zhì)。
但是,電話號碼也跟無形物質(zhì)不太一樣,一般意義上的無形物質(zhì),人們看不著甚至摸不著,比如空氣,比如電磁波,,誰也看不見電磁波更摸不著電磁波。
或許人們可以摸得著電,不過真正要觸摸到電這種物質(zhì),必須有導電體,比如電線,比如插座,用手摸一下插座插孔,會觸電,甚至會觸電而死。實際上,“觸電而死”并不是人們就如同摸到電視機這種有形物質(zhì)一樣摸到了電,而只是電流傳導到人的身體里了,這種“摸得著”跟摸電視機摸書本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沒有導電體,人們永遠也“摸”不著電,人們“摸得著”的只是導電體。
雖然人們看不見摸不著電,也看不見摸不著電磁波,但是電和電磁波一定是真實存在的物質(zhì)。
電話號碼這類物質(zhì)跟電或者電磁波的不同之處在于:人們可以看得到電話號碼,甚至可以摸得到電話號碼,比如張三給李四打電話,李四的手機或者電話機上會出現(xiàn)張三的電話號,這是李四就看見了電話號碼。不但可以看的到,如果把電話號碼寫在紙上,比如寫在電信服務合同里,人們也是可以摸得著這個電話號碼的。
所以,電話號碼也不同于那些看不見摸不著的無形物質(zhì)。
第四,電話號碼就跟許多有形物質(zhì)或者無形物質(zhì)一樣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是公民的一種合法財產(chǎn)。
不管是有形物質(zhì)還是無形物質(zhì),在數(shù)字時代的今天,電話號
碼確實是真實存在的,就跟房屋、汽車、各種電器、電、電磁波等等一樣成為人們的生活必需品。
電信機構(gòu)提供電話通信服務,都會跟用戶簽訂服務合同,合同里都會約定一個電話號碼,一經(jīng)雙方簽字,這個電話號碼的使用權(quán)甚至所有權(quán)實際上就歸用戶了,只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電信機構(gòu)就不能中斷這個號碼的呼入和呼出等各項功能。因此,我認為電話號碼既可以看作是人們的一種特殊的生活用品,也可以看作是公民的一種特殊的合法財產(chǎn)(上述繼承法法條第七項)。
甚至,有很多人通過電話承攬各種業(yè)務,比如保險業(yè)務員將電話號碼公布在網(wǎng)絡里或者印在名片里,這樣就可以讓需要買保險的人找到他,因此,從這點上來看,電話號碼類似于某種特殊的生產(chǎn)資料,既然是生產(chǎn)資料,那也具有遺產(chǎn)的屬性,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屬于死者的遺產(chǎn)。
有很多人會說,電信用戶跟電信機構(gòu)只是電信服務合同關(guān)系,不是電話號碼買賣關(guān)系,提供電話號碼只是電信服務的一項內(nèi)容,并不是電信部門將這個電話號碼的所有權(quán)或者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給了用戶,電話號碼的所有權(quán)仍然屬于電信機構(gòu),電信機構(gòu)通過這個電信號碼作為服務載體提供電信服務。
這一說法不成立,電信部門確實是通過電話號碼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但是這并不能說明電話號碼的所有權(quán)或者使用權(quán)歸電信機構(gòu)。就好比電力部門通過電線為居民送電,居民雖然對公共電線等公共電力設施沒有所有權(quán),但是對自己家的電線等電力設施是有所有權(quán)的。電話號碼就好比是居民自己家的電線或者插座等等。稍微不同的是,電線或者插座之類的物質(zhì)不一定由電力部門提供。
還有觀點認為:電話號碼屬于公共資源,就如同用于無線電廣播的長波、中波、短波等頻段屬于公共資源一樣,由國家將電話號碼這種公共資源通過行政手段分配給電信機構(gòu),再由電信機構(gòu)通過電信服務合同將電話號碼的各項內(nèi)容約定在電信服務合同里,因此,也不應把電話號碼看作是遺產(chǎn)。
這種觀點當然也有一定道理,電話號碼確實是一種公共資源,但是僅限于電信機構(gòu)的號碼清單里等待用戶選擇的那些號碼,一旦有人選中了某一個電話號碼并且通過電信服務合同約定使用這個電話號碼開始,這個電話號碼就不再是公共資源了,而是電信用戶的個人資源了。
當然,如果用戶和電信機構(gòu)在合同里約定:用戶去世后,電信服務合同終止,電話號碼由電信部門收回。那在這種情況下,用戶去世后,其繼承人就無權(quán)要求繼承電話號碼了,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死者的繼承人也只能遵照執(zhí)行被繼承人去世前簽字的合同。
如果電信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繼承人不得繼承電話號碼的內(nèi)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電信條例等法規(guī)也未禁止人們繼承電話號碼,即在既無合同上的障礙也無法律上的障礙的情況下,繼承人完全可以繼承電話號碼。如果電信部門不予配合,拒絕將電話號碼過戶給繼承人,繼承人可以起訴,法院應當判決繼承人可以繼承電話號碼,并判決電信機構(gòu)將電話號碼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并為繼承人通過此號碼提供電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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