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婚姻家庭 > 法律指南 > 想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帶走孩子是否就能搶占先機?
人們常說,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一名父親為爭奪孩子撫養(yǎng)權,竟然“先下手為強”,擅自把孩子藏起來了,母親萬分思念卻又無法相見,這可怎么辦?近日,香洲法院審理了一宗涉及撫養(yǎng)權的離婚糾紛案。帶走孩子是否就能搶占先機?孩子最終會判給誰?一起來跟小編看看吧~
1.感情破裂決意離婚,安排親友帶走孩子。
阿光和小美于2019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半年生育女兒蕓蕓,由小美的父母從浙江老家到珠海同住照顧。2020年初,小美跟父母、蕓蕓一起回浙江老家過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fā)后,出于安全考慮,小美在取得阿光同意后,讓蕓蕓繼續(xù)留在浙江隨外祖父母生活。其間,小美、阿光定期與孩子視頻,小美還多次回浙江看蕓蕓。2021年7月中旬,小美將蕓蕓接回了珠海生活。
在此期間,阿光和小美卻出現(xiàn)了感情危機,雙方矛盾逐漸升級。2021年7月底,阿光的姐姐以調和雙方矛盾的名義來到珠海,臨走前提出想帶蕓蕓回江西老家見爺爺奶奶。小美認為阿光姐姐的提議合乎情理,便同意了姐姐的請求。
令小美意想不到的是,就在阿光姐姐帶走蕓蕓后沒幾天,8月1日,阿光直接從家中搬出,并告知小美自己早已下定決心要離婚,蕓蕓會隨姐姐在江西生活,小美無需再去接孩子。小美則表示不愿意離婚,且孩子尚小,需要父母陪伴,應接回珠海生活。面對小美的極力挽回、多次勸說,阿光始終置若罔聞。小美只身去到江西阿光老家,被阿光父母及姐姐拒之門外,無法見到蕓蕓。兩周后,阿光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美離婚及取得孩子撫養(yǎng)權,小美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000元。
2.昔日夫妻勞燕分飛,爭奪孩子互不退讓。
原告阿光:我現(xiàn)月收入7000元,在珠海有自己的房子。我?guī)资畾q了,養(yǎng)孩防老,蕓蕓是我女兒,將來是要給我養(yǎng)老的,撫養(yǎng)權一定要歸我。如果法官不把蕓蕓撫養(yǎng)權判給我,我是堅決不會給撫養(yǎng)費的。
被告小美:阿光堅決要求離婚,我也同意,但是女兒應當由我撫養(yǎng)。我現(xiàn)年收入15萬,在珠海也有自己的房子。孩子還小,應該待在父母身邊生活、上學,阿光不能為了搶撫養(yǎng)權把孩子送去外地親戚家。
原告阿光:孩子在浙江隨外公外婆生活了一年多,為什么我就不能讓孩子在江西待幾個月?
被告小美:當初將蕓蕓留在浙江,這也是經(jīng)過阿光同意的。后來疫情穩(wěn)定就帶她回珠海了,我父母也準備過來幫忙照顧蕓蕓。
3.不得搶奪藏匿孩子,母親依法取得撫養(yǎng)權。
香洲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現(xiàn)均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jīng)過多次調解雙方無法和好,對雙方離婚請求予以準許。雙方離婚后,蕓蕓應由小美撫養(yǎng),理由在于:
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探望、財產(chǎn)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本案中,阿光借口讓蕓蕓看望爺爺奶奶為由將蕓蕓送回江西老家并且拒絕小美接觸蕓蕓,隨即提出離婚,這是典型的以藏匿子女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雖然蕓蕓也曾在一年多時間里隨外公外婆在浙江生活,但那時雙方并未有離婚意向,且也是出于客觀原因,經(jīng)過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讓孩子暫時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且期間從未阻止阿光及其家人前往探望。在條件成熟時,小美也已經(jīng)將蕓蕓從浙江接回了珠海,讓蕓蕓在父母身邊生活,這與阿光為了爭奪撫養(yǎng)權突然將蕓蕓帶離珠海并且拒絕讓小美接觸、聯(lián)系蕓蕓的情況完全不同。
此外,阿光在與小美溝通過程中,明確表示撫養(yǎng)蕓蕓是為了“養(yǎng)兒防老”,訴訟中還稱如果小美撫養(yǎng)孩子則其不支付撫養(yǎng)費。以上均可見,阿光在爭取撫養(yǎng)權時更多是從自己的角度考慮,并非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現(xiàn)蕓蕓剛滿2歲,先前多由小美及其父母照顧,感情更為深厚,由小美直接撫養(yǎng)蕓蕓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
最終,香洲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雙方婚生女蕓蕓由被告小美撫養(yǎng),原告阿光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500元直至蕓蕓年滿十八周歲。
4. 后續(xù)
為守護孩子健康成長,承辦法官還對阿光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阿光也漸漸意識到自己的自私行為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庭后不久便主動將孩子從江西接回珠海交由小美照顧,兩人還一起商量了今后孩子的探望等問題。
法官提醒,為了爭奪撫養(yǎng)權搶奪、藏匿孩子,既違反法律規(guī)定,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v使夫妻緣盡,在處理孩子撫養(yǎng)問題時也仍應保持理性、平和,協(xié)商選擇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撫養(yǎng)方式,讓孩子在父母共同關愛下快樂成長。謹記,莫讓愛,成為一種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來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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