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婚姻家庭 > 法律指南 > 浙江2020年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浙江2020年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很多人因為家暴而選擇離婚,但是有的時候離婚也沒有辦法解決自己遭受家暴的處境。3月7日,浙江省麗水市景寧法院針對家暴事件發(fā)出了今年的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對已經離婚22年的夫妻之間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事件詳情:
浙江麗水的陳女士因為家庭矛盾和丈夫的家暴行為選擇了終止自己的婚姻,后來卻因為丈夫季某的生意失敗而繼續(xù)居住在一起,維持一種離婚不離家的狀態(tài)。但是季某一直是本性難改,經常因心情不好而醉酒,并且在酒后對陳女士實施家暴行為,甚至持刀威脅。
季某每次喝醉之后,就會把自己生意失敗的原因歸咎到陳女士身上,只要陳女士提出反駁,季某就會實施毆打行為。雖然兩人已經離婚了22年,但是在這期間陳女士多次遭受季某的毆打。為了擺脫這種情形,陳女士于去年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2020年3月7日,麗水市景寧法院發(fā)出了今年浙江省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季某的家暴行為,如果季某不思悔改,法院可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進行相關的強制措施,如果構成犯罪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有關規(guī)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第一,受害者因為受到家庭暴力的傷害或者預期很可能會繼續(xù)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身保護令,若是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則可由其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親屬代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法院的審查需要滿足條件。首先針對申請展開實質性調查,也就是說需要對申請人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迫害或者極有可能繼續(xù)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是真實存在的。主體的審查需要滿足條件,也就是說家庭關系應該成立。一監(jiān)護關系,法律上要求的監(jiān)護關系存在或者是正當監(jiān)護人不在,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權力的。二是撫養(yǎng)關系,因為某些原因,家庭的孩子是撫養(yǎng)而不是具有血緣關系的。三寄養(yǎng)關系,針對一些孤兒或者流浪兒童的容身場所,應該保護孩子不受到侵害。四同居關系,異性雙方已經構成同居關系的。以上四種情況都滿足主體要求,符合申請人身份要求。
第三,家暴事實調查。在申請人的身份符合要求后,法院會繼續(xù)調查申請人所述的家暴事實是否真實存在,如何確實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家庭不平等等現(xiàn)象,那么就符合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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