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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有何風險,實際購房人能否取得房屋
所有權?
借名買房看似完美地避開了限購政策,但其中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根據(jù)我國《
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房屋所有權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也就是說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則首先推定為登記人所有。這時,雖然房屋是由借名人實際出資,但根據(jù)不動產登記的公示,該房屋對外歸出名人所有。
這時,出名人作為不動產登記證書上記載的登記人,在未經借名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若出名人自身涉及債務糾紛,作為房屋的登記人,該房屋有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這都將使得實際購買人喪失對房屋的占有。即便未出現(xiàn)前述情況,如果出名人不配合辦理過戶,借名人取得房屋也需一番周折。
實際購房人怎樣取得房屋所有權?
如果雙方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當出名人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借名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但是,該房屋因被查封等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涉及第三人的善意交易或者存在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情形,法院則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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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xiàn)在當今這個社會,由于住房問題日趨嚴重,所以購房問題的確相當棘手。其中借名買房風險是最大的,但是由于有利可圖,還是有大把的人去嘗試。這里簡要說一下其中實際出資者的風險吧:
首先,我們假設實際出資人和名義產權人之間存在合意(
合同),并且有完整的交易轉賬記錄。其次,名義產權人沒有將房屋出售給第三方,其產權僅僅是在名義產權人名下。接著,我們可以分析了,在實際出資人要求名義產權人交付房產時,符合國家政策(如限購)、法規(guī)時,可以要求配合辦理過戶,如果不同意,那么可以謀求訴訟解決糾紛,在這里客觀可以實現(xiàn),主觀就看對方的意思了;但是如果不符合或者還未到符合時的情況時,那么實際出資人則不能要求名義產權人交付房產辦理過戶。因為這是客觀不能履行,即使主觀想履行,也是不能克服的。最后,名義產權人也不能因為債務而被抵押房產或者司法查封等情形,否則實際出資人也會喪失對房屋的占有。
綜上,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是有極大的風險的。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建議放棄這種策略,否則后患無窮!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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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xiàn)實生活中,借名買房引發(fā)糾紛的問題總是時常發(fā)生。其根本原因就是實際出資人總是因為自身原因無法以自己的名義購置房屋,一般是限購政策、
法律法規(guī)、身份問題、征信逾期等情況,實際出資人就通過借取他人的名字去購買自己中意的房屋,以達到實際購房的效果。
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房屋價格不算上漲,致使名義人不愿意將房屋歸還給出資人,且我國采取的是房屋登記主意的權屬制度,致使出資人想要求房屋進行更名的難度增大。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又會受政策限購、房屋存在抵押、保全、司法查封、按揭等情況,又增大了房屋更名的難度。所以一般在借名買房案例中,如果出資人沒有購房資格且該房屋的權利存在問題,那么法院的裁判思路就是出資人的購房款認定為債務,很難將房屋再還給實際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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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物權法及相關解釋,我國不動產物權實行登記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登記簿所有人視為該不動產所有人。但實際買房者與名義買房者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因此,實際付出購房款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名義購房者將房屋轉讓給實際出資者。
在起訴之前,應先向房屋登記部門提起異議登記,以防止名義買房者惡意向第三人出售房屋。在異議登記后的15日內,應提起訴訟,否則異議登記失效。
在準備訴訟時,要盡可能收集你們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證據(jù),比如,你們之間簽訂的合同,有第三人在場的可以請他作證,你們之間購房款轉賬記錄等等??傊磺锌梢宰C明的線索都不要放過,只要能達到你們之間存在借名買房事實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情況,贏面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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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首先要看證據(jù)是否齊備,能證明借名買房事實存在??傻椒ㄔ浩鹪V確認房屋權利?!段餀喾ㄋ痉ń忉尅返诙l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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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訂)》:在借名買房協(xié)議有效的情況下,在出資人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購房條件,不屬于限購對象的情況下,出資人可以根據(jù)借名買房協(xié)議請求出借人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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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借名買房案件,實際購買人與借名者之間可以通過協(xié)議約定房屋的歸屬,但是由于借名買房協(xié)議本身可能存在非真實意思表示,并逃避某些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雙方需要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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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簽訂合同,發(fā)生法律關系,本身有很大成分的規(guī)避法律之嫌,那么法律應該讓其吃不了,兜著走;若要板回,當然要簽相關協(xié)議,并自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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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可舉證自己為實際出資人,同時舉證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最后舉證自己取回房屋符合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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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有證據(jù)證明這個房子是你借名買的,且付了房款,有協(xié)議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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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一定能取回房屋,但可以根據(jù)雙方約定,對他享有一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