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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法律規(guī)定(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

時間:2020-07-06 來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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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法律規(guī)定(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北京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件)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xié)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處理。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br>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三十八、【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區(qū)分標準】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推定為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據(jù)具體案情認定構成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主觀上不具有舉債的合意且客觀不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債務形成時,債權人無理由相信該債務是債務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三十九、【因侵權產生債務的性質】
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但該侵權行為系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產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十、【大額債務憑據(jù)的認定】
離婚訴訟中對于夫妻一方出具無證據(jù)表明另一方事先知曉的大額債務憑據(jù),并據(jù)以要求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jù)案情結合債權人債務人雙方關系、轉款記錄、借款時家庭財務情況等對債務真實性及性質進行判斷。
四十一、【生效判決書所確定債務的認定】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出具的確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欠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并據(jù)以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如法律文書主文中對債務屬于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性質有明確認定,依該認定確定;如法律文書主文未對債務性質進行認定,則可根據(jù)本文件第三十八條對債務性質進行認定。
四十二、【債權確定時間與性質認定】
婚前一方享有的確定可以實現(xiàn)的債權,婚后實際取得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并確定可以實現(xiàn)的債權,離婚后實際取得的,應認定為婚內財產。
五十一、【離婚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案外人以夫妻間的財產爭議涉及其利益為由申請參加訴訟或一方當事人申請追加案外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準許。夫妻間財產爭議確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應另行解決。
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或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
浙高法〔2018〕89號
一、引導“共債共簽”,對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正確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標準
根據(jù)《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斷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標準。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事項,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y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yǎng)、文化消費等。審理中,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shù)亟洕郊敖灰琢晳T、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1)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下的;
(2)舉債金額與舉債時家庭收入狀況、消費形態(tài)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時債權人已盡謹慎注意義務,經審查舉債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債務確系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
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1)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債務發(fā)生于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夫妻關系不安寧期間,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負債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債未還情況下仍繼續(xù)出借款項的;
(4)借貸雙方約定高額利息,與正常生活所需明顯不符的。
具體案件審理時,應注意引導各方當事人積極舉證。舉債發(fā)生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關系主體之間的,債權人理應對舉債人的生活狀況、夫妻關系較常人更為了解,這種情形下對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審查應嚴于一般主體,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可依職權適當加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三、注意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妥善把握利益平衡
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充分注意《解釋》在不同負債情形下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這里的舉證證明責任是指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即:若事實真?zhèn)尾幻?,則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對其構成或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1. 對夫妻存在舉債合意的證明責任分配。對《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證明責任在債權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條以及短信、、QQ聊天記錄、郵件等其他能夠體現(xiàn)夫妻共同舉債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認的有關證據(jù),都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jù)。
2. 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情形下的證明責任分配。對《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否實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若配偶抗辯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情形下的證明責任分配。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解釋》第三條將證明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即:此時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全省各級法院要重視《解釋》對之前裁判規(guī)則特別是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帶來的改變,正確理解,準確適用。具體案件審理中,既要適用《解釋》對于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也要強化法院職權探知,確有必要的,可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調查案件事實。同時,在適用《解釋》第三條時,也要認識到債權人對夫妻內部關系舉證的客觀難度,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注意運用法官心證,如果憑借日常生活經驗或邏輯推理,能夠對“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形成高度可能性判斷的,則不存在對債權人適用結果責任的余地,以避免對舉債人夫妻過度救濟,致顯失公平。
四、正確理解《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范圍
根據(jù)《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都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胺蚱薰餐a經營”的情況則更為復雜,較常見的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等情形。審判實踐中,判斷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jù)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
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負債期間購置大宗資產等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2)舉債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工商業(yè)或共同投資;
(3)舉債用于舉債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
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慮認定為個人債務:
(1)婚姻持續(xù)短暫且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大宗開支,負債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較低的;
(2)債務發(fā)生于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婚姻關系不安寧期間,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穩(wěn)定收入來源的;
(3)債務用途存在指向舉債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度可能性;
(4)債務用途與舉債人無直接關聯(lián),而是舉債人單方自愿負擔且用途與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無關的,如與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無關的擔保、債務加入等;
(5)債務用途無益于家庭甚至有損于家庭安寧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司法實踐中還需注意,浙江作為民營企業(yè)大省,民間資金活躍,經商文化和投資氛圍較為濃厚。對一些案件中,負債用于夫妻一方以單方名義經商辦企業(yè),或進行股票、期貨、基金、私募等高風險投資的,不宜一律以“不能排除收益用于共同生活”為由,“一刀切”地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尤其在夫妻長期分居、矛盾激烈等情況下,如果有獨立收入來源的配偶一方抗辯對舉債人的經營或投資行為完全不知情,且未分享經營或投資所得的,應謹慎認定債務性質為夫妻共同債務。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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