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jù)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也就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上述舉證證明的分配,符合該舉證規(guī)則。即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jù)來佐證自己的訴求,否則法院將不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如此一來,可以有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shù)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br>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擁有平等權利,日常生活中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這種平等代理權只是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內享有互相代理權,一旦超出該范圍的,該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國城鎮(zhèn)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y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所以作為債權人,在債務形成之時就應該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
合同、借據(jù),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郵件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jù),等其他體現(xiàn)恰恰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jù)。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xiàn)象發(fā)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作為《解釋》的開篇規(guī)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guī)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而且“共債共簽”原則也充分突出了夫妻之間共同意思表示的重要性。
綜上所述,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只要不是你借的錢,且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中的,你不簽字不承認該筆債務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你就不用償還該筆債務,充分保護了債務人的配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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