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這樣的觀念“有房就有家”,家是用一磚一瓦砌起來的,總要有屋檐遮風擋雨才像一個家。這種觀念也就造就了一個問題,大眾對房子的需求量不斷飆升,房價不斷地上漲,對于一般的打工族來說,要在偌大的城市有自己的落腳處,那就要拼命地賺錢買房,成為房奴。能在偌大的城市有屬于自己的房子成為房奴又何妨,最怕的是連房子都買不起。對于這一部分人遇到一些房子的售價比市場價低就會一頭載進去,掉進一個“一房二賣”的陷阱。一房二賣究竟是什么呢?先看一則案例:
案例
陳某沉迷于賭博無法自拔,古語云,十賭九輸,不料陳某欠下了一屁股債,由于急需要錢還賭債,打起了賣房子的念頭,在網(wǎng)上發(fā)了一則售房廣告,房價比市場價低很多,很快陳某與張某于2017年5月2日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房價80萬雙方約定在5月5日張某把房價的50萬給陳某,剩余的價款待陳某在6月5日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再付清,雙方?jīng)]有做預告登記。陳某收到錢后,萌生了一種想法,賺多一筆,便與謝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在6月1日陳某將該房屋以120萬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謝某并且辦理了過戶登記。
很多人看到這里就懵逼了,陳某與張某、謝某都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這個房子怎么分割?歸誰???莫心急,請看小編為你分析:
案例分析
物權(quán)是絕對權(quán)、對世權(quán);債權(quán)是相對權(quán)、對人權(quán)。物權(quán)優(yōu)于債權(quán)。是不是又進入懵逼模式?
首先要清楚一點,并不是誰先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就可以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更不能說對房子進行分割,分清楚以下情況再主張自己的權(quán)利吧:
01
第一種情況:如果陳某尚未把房屋交付給張某、謝某的情況下,謝某已經(jīng)辦理房產(chǎn)過戶登記手續(xù)的,便擁有房屋
所有權(quán)。但是如果張某能夠收集證明謝某與陳某存在惡意串通的證據(jù),可以主張陳某與謝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進而要求陳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
02
第二種情況:如果張某、謝某均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且房屋尚未交付,但謝某已經(jīng)辦理不動產(chǎn)預告登記手續(xù),房屋所有權(quán)應歸謝某所有。預告登記首要效力在于擔保功能,即防止不動產(chǎn)權(quán)利人違反義務對不動產(chǎn)進行處分。需要注意的是,預告登記的有效期只有3個月,在此期間務必完成不動產(chǎn)登記。
03
第三種情況:如果張某、謝某均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及預告登記,謝某先實際占有房屋的,擁有房屋所有權(quán)。
04
第四種情況:如果張某、謝某均未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手續(xù),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謝某預先支付房屋價款的,擁有房屋所有權(quán)。
05
第五種情況:如果謝某已經(jīng)辦理
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xù),張某交付了標的物房屋。謝某擁有房屋所有權(quán)。
06
第六種情況:如果張某先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且房屋已實際交付使用,但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xù),謝某后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交付房屋,但辦理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xù)。謝某擁有房屋所有權(quán)。
07
第七種情況:張某已辦理過戶后陳某又把房屋賣給謝某的情況下,因此時陳某已沒有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所以陳某與謝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jù)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明確指出審理一房數(shù)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shù)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yōu)先履行。
一般應按照已經(jīng)辦理房屋所有權(quán)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
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quán)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quán)利不能優(yōu)先于已經(jīng)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
維權(quán)之計
看完分析之后,有人會覺得虧了,明明給了錢,就因為不懂法,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預告登記或者實際占有該房屋,就不能擁有房屋的所有權(quán),很不公平,那要怎么辦?
首先,協(xié)商
在上述案例中,張某可以嘗試跟陳某協(xié)商溝通,告知其“一房二賣”的嚴重性,張某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陳某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如果協(xié)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其次,申請財產(chǎn)保全
如果陳某有轉(zhuǎn)移財產(chǎn)逃避賠償?shù)囊鈭D,張某可在提起訴訟前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也可在法院立案后,申請財產(chǎn)保全。
最后,訴訟
張某需要收集有關(guān)證據(jù),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quán)。
“一房二賣”原則上不涉及犯罪,這是顧左右而言他,還是真的不懂法?先看看下面一則判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14)民二終字第142號
關(guān)于大連市公安局某甲子分局對某公司”一房二賣”的合同詐騙案件立案偵查的問題。因某公司抵押的房產(chǎn)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quán)沒有設(shè)立,而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結(jié)果不會影響到某公司涉及”一房二賣”的相關(guān)房產(chǎn)的處置,故該
刑事案件的偵查與本案某公司對某乙公司償還屈某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關(guān)。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