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在北京某單位工作,承租單位的一套公房居住。1999年,北京實行房改政策,單位告訴老張可以出資將承租的公房購買下來。于是老張以7萬元將該一居室買下。
2005年,老張單位出臺了新的分房、調房政策,老張符合單位規(guī)定的調房政策,可以將自己的一居室調整為二居室,但是單位同樣規(guī)定,若要購買該二居室,必須要將一居室由單位進行回購。于是老張將該一居室由單位回購,同時與單位簽訂了《公有住房出售協(xié)議》,然后老張補繳了差額房款4萬元。
房子買好之后,單位找到老張讓其補簽一個《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老張須在單位連續(xù)工作10年,否則需要騰退此二居室。老張想著自己以后肯定還得在單位工作啊,于是就簽訂了該《補充協(xié)議》。但不承想,過了幾年老張認識一上海姑娘,很快雙方就談婚論嫁,但是丈母娘希望兩人來上海工作。老張于是就辭掉工作,和未婚妻一起來到上海。
沒想到的是,老張前腳剛離開單位,單位后腳就把他給告了,要求他騰房。老張認為自己出的錢自己買的房子當然歸自己所有,即使有補充協(xié)議,單位又怎么能收回自己的房子呢。于是信心滿滿地去法院應訴,但是法院
一審支持了單位的訴訟請求,判決老張騰房,二審維持了原判。這下老張慌了,二居室被單位收回去了,一居室也沒有了。經人介紹老張找到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松,尋求專業(yè)的法律建議。
律師分析
李松律師根據老張?zhí)峁┑馁彿?a href=http://www.131bbs.cn/contract/ >合同等材料分析指出,一審中,老張向法院主張公房糾紛問題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屬于法律理解錯誤。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但在本案中,老張與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出售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屬于我國《合同法》依法予以調整的范疇。該《公有住房出售協(xié)議》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之合同。至于老張與單位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是否存在效力,司法實務中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該協(xié)議違反了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自主就業(yè)的權利,故而無效;有些人則認為協(xié)議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應當有效。
李松律師認為,既然法院支持了單位的騰房要求,自然認可《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效力,而且現(xiàn)在二審已經判決維持原判,通過申請再審的方式改變已生效的裁判比較困難,故建議,既然法院已經判決老張將該二居室騰退給單位,那么老張與單位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出售協(xié)議》也就沒有繼續(xù)履行下去的基礎,合同目的也無法實現(xiàn),故老張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解除合同。待合同解除后,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7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待合同解除后,單位自然也就失去了回購一居室的基礎,故單位應將該一居室返還給老張,若該一居室已經被第三人取得,則老張可以向單位主張賠償。
李松律師提醒,遇到房產糾紛,要冷靜處理,選擇適當的解決方式,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訴訟中訴訟策略的選擇很重要。一審中老張訴訟策略選擇不當,導致后來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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