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檔案征集辦法
安徽省檔案征集辦法
(2004年3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檔案,防止檔案的損毀和流失,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 安徽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xiàn)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jīng)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本辦法所稱檔案征集,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將散存、散失的檔案收集進館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征集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征集所需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對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以及在檔案征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檔案征集工作,指導、監(jiān)督同級或者下級檔案館征集檔案,查處檔案征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單位和個人,對檔案征集工作應當予以支持和協(xié)助。
第六條 檔案館負責征集本館保管范圍內(nèi)的檔案。
第七條 散存、散失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下列檔案,應當予以征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安徽地區(qū)的單位以及個人形成的檔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主要包括:
1.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人、國家領導人在安徽從事公務活動形成的檔案;
2.原籍安徽或者曾在安徽活動過的知名人士、專家學者。革命烈士、有影響的華僑和境外華人的檔案;
3.外國和國際組織領導人、知名人士在安徽活動形成的檔案;
4.安徽境內(nèi)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形成的檔案;
5.安徽境內(nèi)的重大活動、重大事件和嚴重自然災害形成的檔案;
6.安徽境內(nèi)前世界自然遺產(chǎn)、文化遺產(chǎn)、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自然保護區(qū)檔案;
7.具有安徽地方特色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征集檔案的方式:
(一)接受捐贈;
(二)接受寄存;
(三)收購;
(四)代為保管;
(五)征購;
(六)接受移交;
(七)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條 檔案館征集檔案,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征集檔案時,檔案征集人員應當主動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務的證明文件。
檔案征集人員應當自征集完成之日起10日內(nèi)將征集到的檔案交檔案館。檔案館應當將征集的檔案登記造冊。
第十條 在征集中,對檔案的真?zhèn)位蛘邇r值有異議的,檔案館或者檔案所有人可以將其提請檔案鑒定委員會鑒定、評估。
檔案鑒定委員會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聘請有相關知識的專家組成。鑒定、評估檔案,應當有3名以上相關專家共同進行。
第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檔案館捐贈檔案。
接受捐贈的檔案館,應當向捐贈者頒發(fā)檔案捐贈榮譽證書。
向檔案館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捐贈的檔案有優(yōu)先和無償利用的權利,并可以對所捐贈。的檔案中不宜向社會公開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捐贈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人可以向檔案館寄存。接受寄存的檔案館與寄存人應當簽訂檔案寄存書面協(xié)議。
第十三條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人可以向檔案館出售。檔案的收購價格,由檔案館與出售人協(xié)商確定。
前款所述檔案,其所有人向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 檔案,由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嚴重損毀、滅失、丟失的,檔案館有權采取代為保管措施。
采取檔案代為保管措施的,檔案館應當向檔案所有人出具代為保管憑證,并不得收取代為保管的費用。
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代為保管的檔案,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屬于集體、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嚴重損毀、滅失、丟失的,檔案所有人不愿向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售的,檔案館??梢哉髻?。征購檔案的價格,由檔案鑒定委員會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多 檔案持有人必須按照檔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所在單位的檔案室或者有關的檔案館移交。
國家所有的檔案,禁止出售或非法轉讓。
第十七條 檔案館可以跨區(qū)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檔案。
第十八條 檔案館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征集進館檔案的安全。
第十九條 檔案征集員將征集的檔案據(jù)為己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交檔案館,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給檔案所有人造成不利影響或者損失的,檔案館應當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并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移交持有的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國家工作人員持有國家所有的檔案拒不移交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出售、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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