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2-01-14
- 【生效日期】1992-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 下發(fā)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調研會議紀要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
下發(fā)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調研會議紀要的通知
(1992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12月17日至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部分省、市參加的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調研會議。會議分析了目前在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并確定了對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的意見,現將會議紀要發(fā)給你們,望在實際工作中參照執(zhí)行。
附: 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調研會議紀要
1991年12月17日至19日,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調研會議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參加這次會議的有:我國煙花鞭炮主要產地湖南省醴陵市、瀏陽縣;江西省萍鄉(xiāng)市、萬載縣;廣東省東莞市、南??h;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合蒲縣工商局主管商標的同志,部分企業(yè)和企業(yè)主管部門及市、縣政府的領導同志,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有關同志。湖南省長沙市工商局承擔了調研會議的會務工作。
煙花鞭炮是我國古老的一種傳統(tǒng)產品,據今已有千年以上的歷史。隨著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國內外市場需求量不斷增加,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于是,商標注冊與管理中的問題也就伴之而生。起初,煙花鞭炮生產企業(yè)也使用注冊商標,但有的因使用不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生產者一般多突出使用品種名稱,消費者亦是認品種名稱購買商品。近幾年來,隨著企業(yè) 商標法律意識的提高,一些企業(yè)試圖通過以注冊商標為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商標專用權為武器開拓市場,占領市場,促進生產發(fā)展。煙花鞭炮企業(yè)商標意識的增強是一件好事,但有一些企業(yè)向商標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中,又大量的使用了煙花鞭炮的品種名稱和直接敘述商品質量、功能、用途特點的文字、圖形。這樣又造成新的矛盾或者申請被駁回,得不到注冊。針對這種狀況,商標局派員赴湖南、江西兩地;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開這次專題會議,討論研究煙花鞭炮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
商標局副局長劉佩智同志到會并作了講話。
各省工商管理局管商標工作的同志匯報了本省煙花鞭炮生產、經銷企業(yè)的產品品種、生產規(guī)模及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情況。會議經過充分討論,取得如下一致意見:
一、煙花鞭炮生產企業(yè)申請注冊產品商標是可行的。在使用好企業(yè)主商標的同時,廣泛地使用產品商標是一些企業(yè)正確運用商標戰(zhàn)略成功的經驗。所謂產品商標,是指企業(yè)為研制和開發(fā)的某種新產品確定一商標并申請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從而達到利用商標開拓市場,占領市場,保護企業(yè)智力成果,促進科技進步,發(fā)展商品生產的目的。
二、在煙花鞭炮上獨創(chuàng)的名稱,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企業(yè)在開發(fā)出新產品時,往往為其賦一與眾不同的名稱,這種獨創(chuàng)的名稱,如果不違犯《 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但對于過去本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因沒有及時申請商標注冊,現已成為行業(yè)約定俗成的品種通用名稱的,則不能再作為商標注冊。
三、直接表示本商品特點的文字及圖形不能作為商標注冊。所謂直接表示本商品特點的文字、圖形,即直接敘述煙花鞭炮商品的顏色、花型、功能、原料、用途、重量及燃放效果等特點的文字、圖形。如“安全噴火”、“無煙煙花”、“金光閃閃”、“五彩繽紛”等。這些文字只是對商品某種品質的直接敘述,作為商標注冊不具有顯著性。
四、生活中常用的吉祥用語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煙花鞭炮是人們?yōu)樵鎏砉?jié)假日喜慶氣氛的消費商品。生產經營者習慣將一些吉祥詞語用于煙花鞭炮商品的包裝裝潢上,吸引消費者,促進商品銷售。如“恭賀新喜”、“吉祥如意”、“恭喜發(fā)財”、“大吉大利”等。如果將這些在包裝裝潢上常用的吉祥用語作為商標注冊、阻止他人使用是不公平的,也難以依法保護。
五、現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頒布之前(1988年1月13日)已注冊的商標仍享有商標專用權。據掌握,在新細則頒布之前,雖有少量的品種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獲準注冊,但這些商標已注冊多年,并未引起大的糾紛。此外,新細則對其頒布前已注冊的商標沒有追溯力。因此,本著尊重歷史,考慮現實狀況的原則,對已注冊的品種通用名稱,仍按注冊商標對待。極個別在同行業(yè)中已引起較大爭議的商標,待續(xù)展時再統(tǒng)盤考慮。
新細則頒布之后,已注冊的品種通用名稱商標,可根據新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注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裁定。
199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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