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吉林市
- 【發(fā)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 【發(fā)布日期】2003-12-01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管理辦法
吉林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huán)境優(yōu)美、文明和諧的現(xiàn)代城市,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地設置的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廣告牌、實物廣告模型、各類宣傳板(欄)、標語、彩旗、布幅、彩虹門等;
(二)利用空飄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設置的廣告及散發(fā)印刷品廣告;
(三)在建(構)筑物上設置的代表名稱標識的牌匾。
第四條 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負責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負責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行為的查處。
規(guī)劃、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戶外廣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結合實際編制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計方案,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設置戶外廣告的位置,應當通過拍賣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在主要街路、廣場、橋梁、樓體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必須采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廊并亮化;
(二)商業(yè)街內的廣告和營業(yè)場所的牌匾應當按照內透光或者霓虹燈標準設置,具備條件的按照標準設置霓虹燈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臺、候車亭采用內透光式廣告;
(四)內容真實、健康、合法、文字規(guī)范,符合社會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造型、裝飾應當美觀、新穎,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牌匾懸掛端正,一戶一匾。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妨礙生產或者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
(二)妨礙或者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標志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控制地帶的;
(四)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樹的;
(五)其他影響城市規(guī)劃或者與周邊環(huán)境不協(xié)調的。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應當持廣告、牌匾位置圖、彩色效果平面圖等相關資料,到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權后3個月內建成并發(fā)布廣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無償收回設置權。
第十一條 城市戶外廣告使用期限一般為1至3年。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使用權期滿后,應當重新招標、拍賣;在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優(yōu)先獲得使用權。
臨時設置的懸浮物廣告、標語、彩虹門等使用期限為3至7日,最多不得超過15日。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內轉讓、變更的,必須到市政府廣告管理辦公室辦理手續(xù)。
第十二條 臨時設置的空飄物、漂浮物廣告、標語、彩虹門等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地點、時限、顏色、規(guī)格、懸掛高度、數(shù)量、間隔設置,并按照規(guī)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景觀街路及廣場不得設置街路橫幅和條幅廣告。
第十三條 因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需要改建、擴建和裝修門面的,必須持平面圖等資料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x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原有建(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及建筑風格,不得影響市容。
第十四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必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者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因戶外廣告、牌匾發(fā)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確需更新、拆除的,設置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服從。拆除有償設置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設施,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牌匾及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無污損和褪色,殘缺、破損、傾斜及有礙觀瞻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燈光顯示不全的,必須在24小時內修復。
依法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毀、移動。
第十七條 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商業(yè)街、廣場、居民小區(qū)應當設置廣告張貼欄。張貼戶外廣告必須貼入廣告專用張貼欄內。
禁止在廣告張貼欄外張貼、噴涂、書寫各種戶外廣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未按要求設置廣告、牌匾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清除的,強制拆除,并沒收材料;
(二)違反第九條規(guī)定,未辦理相關手續(xù)擅自設立廣告、牌匾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沒收材料;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guī)定,超過使用期限未拆除或者擅自轉讓、變更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并沒收材料;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的標準、指定地點設置的臨時廣告,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每個廣告50元至5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三條規(guī)定,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改變建(構)筑物飾面及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并沒收材料;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更新、拆除戶外廣告、牌匾的,責令立即更新、拆除,逾期不更新、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組織更新、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戶外廣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廣告欄外張貼、噴涂、書寫各種廣告的,責令立即清除,并處以每處廣告200元至1000元罰款,損害公共設施的,按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阻撓、妨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zhí)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都质袘敉鈴V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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