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 【發(fā)布文號】京地稅地〔2003〕448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8-06
- 【生效日期】2003-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出售已購公有住房購買商品房差價征收契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出售已購公有住房購買商品房差價征收契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3〕448號)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j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fā)〔2003〕3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3〕917號),為進一步做好具體征管工作,明確征收機關與代征單位的職責,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已出售已購公有住房,欲辦理新購商品房產(chǎn)權(quán)過戶手續(xù)的納稅人,均須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款核定手續(xù);對于已購買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納稅人,應按房屋買賣行為規(guī)定的計稅依據(jù)繳納契稅,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請退稅手續(xù)。
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交的涉稅證明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jù)及應納稅額,并開具《契稅納稅核定證明》。
《契稅納稅核定證明》應按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年份連續(xù)編號,并加蓋公章,一式兩份,一份由稅務機關留存?zhèn)洳?,另一份交納稅人辦理產(chǎn)權(quán)過戶手續(xù)時使用。
三、需納稅人提交的證明資料具體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性身份證明、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合同、購買商品房合同、購房發(fā)票(首付款發(fā)票、銀行貸款憑證)等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代征單位依據(jù)稅務機關開具的《契稅納稅核定證明》代征稅款,并在開具《契稅完稅證》時,在“稅目”一欄填寫“房屋交換”;“計稅金額”按《契稅納稅核定證明》中的“計稅依據(jù)”填寫。
五、符合政策規(guī)定需辦理退稅手續(xù)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的《契稅完稅證》(原件)及以上列舉的有關證明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退稅手續(xù)。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直接辦理契稅退稅手續(xù),退稅原因列入“匯算清繳”項。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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