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劉超凡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5-27 14:4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正義網-貴州日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貴州合同監(jiān)督草案提出 簽合同騙錢最高罰3萬-
5月26日,(貴州)省十一次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貴州省合同監(jiān)督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guī)定,格式合同提供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期責任的條款。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正康在作《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時說,我省市場主體的信用水平與市場經濟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合同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尤其是合同欺詐行為在某些行業(yè)還較嚴重。這些違法行為不僅增大了其他市場主體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交易風險和成本,還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環(huán)境,影響了我省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同時,在一些公用企業(yè)、壟斷性企業(yè)、房地產、裝修等行業(yè)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較為突出,需要加強對格式條款的監(jiān)督。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合同監(jiān)督的地方性法規(guī)是必要的。
《條例(草案)》涉及格式條款的訂立、違約金不能超過合理數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合同等內容?!稐l例(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違法行為將被依法查處: (一)偽造合同、非法轉讓合同的;(二)虛構標的、銷售渠道、包銷、回收產品等訂立合同的;(三)虛構合同主體,盜用、借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四)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但拒不交付貨物(貨款)的;(五)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訂立合同,騙取貨款(貨物)、定金、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質量保證金等;(六)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騙取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七)為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擔保;(八)無履約能力而與他人訂立合同。
對已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責令退還所騙財物,并視情節(jié)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予以警告或者處500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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