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
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
2003-06-30
第一條 為了盤活國有土地資產(chǎn),規(guī)范國有土地租賃行為,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 四川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賃金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有土地租賃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所屬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登記管轄級次具體負責國有土地租賃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國有土地租賃工作的指導與監(jiān)督。
第五條 國有土地租賃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從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的除外。
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協(xié)議方式。但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jīng)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
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財政等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自愿、有償?shù)脑瓌t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依照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簽訂。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正式簽訂后,按照規(guī)定每季度逐級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租賃期限、租賃金標準、繳款時間、繳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具體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出讓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jīng)營性用地的租賃期限應與建設投資規(guī)模相銜接。
第十一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按實際成交結果確定。以協(xié)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金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當?shù)鼗鶞实貎r,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qū)位等因素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交付土地。
承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賃金,并遵守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承租人需要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經(jīng)出租人同意,按照改變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 在不改變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后,經(jīng)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轉讓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原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轉移給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記。
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國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轉租。
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的國有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依法抵押。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的調整變化必須提前收回的,須經(jīng)出租人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租賃的國有土地被提前收回的,實施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調整城市規(guī)劃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承租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期限和開發(fā)利用國有土地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前,承租人與出租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停止租賃國有土地,解除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 承租人需要續(xù)租國有土地的,應當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請。除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出租人應當同意續(xù)租。經(jīng)出租人同意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續(xù)租的,應當重新確定租賃金,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其中,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經(jīng)營性用地應重新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確定承租人和租賃金;確需續(xù)租的,應按同等地段當時土地市場價格重新確定租賃金。
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續(xù)租或者續(xù)租申請未獲批準的,出租人于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時無償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有使用價值的,可以按照殘值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改變或者部分改變用途,單位將土地或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用于經(jīng)營的,必須將該部分劃撥土地依法改為出讓或者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未選擇出讓方式的,應當補簽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拒絕補簽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租賃同類用途國有土地的租賃金標準收取租賃金。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標準、金額、期限或者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繳納租賃金。租賃金直接繳入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具體收繳管理辦法,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出租人未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交付土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可以解除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繳納租賃金的,出租人應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1年仍不繳納的,出租人報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的或者劃撥的國有土地。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或者經(jīng)上級機關備案認為違反規(guī)定責令糾正而拒不糾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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