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上海海關
- 【發(fā)布文號】滬關公告[2002]3號
- 【發(fā)布日期】2002-07-11
- 【生效日期】2002-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上海海關關于出口漏裝改配貨物的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海關關于出口漏裝改配貨物的管理辦法(試行)
(滬關公告[2002]3號)
為了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有效監(jiān)管,方便企業(yè)辦理貨物出運手續(xù),提高出口貨物通關效率,促進對外貿易的健康發(fā)展,現(xiàn)將《上海海關關于出口漏裝改配貨物的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公告,自2002年7月15日起試行。
附件:上海海關關于出口漏裝改配貨物的管理辦法(試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海關關于出口漏裝改配貨物的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出口漏裝改配貨物的實際監(jiān)管,方便企業(yè)辦理貨物的正常出運手續(xù),提高出口貨物通關效率,促進外貿運輸健康發(fā)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漏裝改配貨物(以下簡稱漏裝貨物)系指已辦理出口報關手續(xù),但因故未能及時出運而需改配運輸工具后繼續(xù)出運的出口貨物。改配后,漏裝的貨物性質和數量不應發(fā)生變化,有特殊情況的,應經海關核準。
第二條 海運出境運輸工具的代理人應在原配出境運輸工具裝載完畢后(整船漏裝的,應在原配出境運輸工具預定出境日期后)的7個工作日內,并在改配的運輸工具裝貨前24小時向出境地海關提出漏裝改配申請。
空運出境運輸工具的代理人應在原配出境運輸工具裝載完畢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漏裝貨物出運完畢。
超過上述期限及未經海關核準的,應按退關手續(xù)辦理。
第三條 海運出境運輸工具的代理人向出境地海關提出漏裝改配申請時,應遞交下列單證:
一、《出口漏裝改配申請單》(見附件)一式四聯(lián);
二、經海關簽章的漏裝貨物裝貨單或出口查驗/放行書;
三、原配出境運輸工具的《理貨報告》(整船漏裝的除外)。
空運出境貨物需更換運單的,貨運代理在向出境地海關提出申請時,應遞交下列單證:
一、《出口漏裝改配申請單》一式三聯(lián);
二、經海關簽章的出口查驗/放行書或運單及新運單;
三、航空公司證明。
第四條 港航單位憑海關核準的《出口漏裝改配申請單》或運單辦理漏裝貨物的改配出運手續(xù),海關暫不向港航單位發(fā)送漏裝貨物改配后的電子放行數據。
第五條 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代理人應在貨物實際離境后,到出境地預錄入單位更改原《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備案清單》的電子數據。預錄入單位憑海關核準的《漏裝改配申請單》更改原《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備案清單》的電子數據,并在新打印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備案清單》上加蓋“漏裝改配”字樣的印章。
第六條 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代理人應向《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備案清單》留存海關辦理漏裝改配貨物的結關手續(xù)。辦理結關手續(xù)時,還應遞交新《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備案清單》等有關單證。
第七條 海運集拼貨物漏裝改配的,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代理人不得分批向預錄入單位更改原《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備案清單》的電子數據和向海關辦理結關手續(xù);空運拼裝貨物,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代理人不得分批向海關辦理更改手續(xù)。
第八條 漏裝貨物改配后的出境運輸工具應與原漏裝的運輸工具屬同一出境地。有特殊情況需提取漏裝貨物至另一出境地出運時,應經海關核準,并由經海關注冊的運輸工具運輸,海關對這些貨物進行施封和驗封。
第九條 出境運輸工具的代理人應按艙單數據制做、傳輸的規(guī)定,在規(guī)定時限內,按實際出運的情況,向海關傳輸出境運輸工具的清潔艙單數據。
第十條 出口轉關運輸的漏裝改配貨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的監(jiān)管辦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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