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辦[2002]90號
- 【發(fā)布日期】2002-06-25
- 【生效日期】2002-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省房改辦、省財政廳 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處理意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省房改辦、省財政廳
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處理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02]90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省房改辦、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的處理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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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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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的處理意見
(省房改辦 省財政廳 2002年5月)
根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閩政[1998]32號)精神,為加強機關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的管理,杜絕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進一步盤活存量住房,籌集住房補貼資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現就機關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現有公有住房,于1998年12月1日停止福利分房前已出租給現住戶居住的,仍可按房改有關政策向符合條件的現住戶出售。尚未購房的現住戶,仍按規(guī)定的相應標準向原產權單位繳納房租。?
二、國家機關和財政補助(含預算內、外資金,下同)事業(yè)單位的剩余公有住房,即單位擁有全部產權的閑置住房(含集資房、拆遷改造房)、騰空舊住房及違規(guī)出租的公有住房,從2002年7月1日起按單位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統一收回,作為政府直管公房,移交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其處置方案經當地房委會研究決定后,按以下辦法和順序處理。?
(一)符合當地政府規(guī)定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統一作為政府廉租住房房源,并向社會公布;?
(二)用于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住房;?
(三)根據當地組織部門計劃安排,可以保留少量處級以上掛職干部的周轉住房;?
(四)對已作為單位離退休干部活動用房以及社區(qū)物業(yè)管理用房的住房,經當地房改部門核準后,仍由原產權單位按原有用途管理使用;?
(五)除上述規(guī)定外的剩余住房,以競價拍賣方式出售。其基準價格可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后經當地房改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也可由房改部門根據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公布的各地段各類住宅市場交易的指導價(或參照當地各地段房改市場價)結合成新折扣和朝向、樓層調節(jié)系數計算。競價拍賣出售公有住房可先在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申購職工中進行,再面向社會出售。?
競價拍賣出售剩余公有住房回收的售房款,按規(guī)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后,全部納入同級政府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統籌用于發(fā)放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
(六)不宜競價出售的住房,可按市場租金對外出租。
作為廉租住房、周轉房以及市場價出租公房的租金收入,由接收單位收取,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以上公房的維修管理。
三、財政定項(額)補助和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參照上述辦法出售,其回收售房款按規(guī)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后,財政定項(額)補助的事業(yè)單位按售房收入的50%轉入同級政府住房基金管理,剩余部分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或單位售房款專戶,用于補充本單位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自收自支單位的售房收入,按規(guī)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后,全部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或單位售房款專戶,用于補充本單位職工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
四、剩余公房的出售(租)收入,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jiān)制的公有住房收入專用票據,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產權證和繳納稅費。
五、行政事業(yè)單位剩余公有住房的處理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各級政府房改、財政、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穩(wěn)妥做好房屋產權轉移以及出售住房的售房款收回工作,各產權單位應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牟取利益的應提請監(jiān)察機關予以查處,并追究領導責任。
六、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單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具體處理辦法。
七、國有企業(yè)剩余公有住房,可參照上述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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