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市區(qū)出租小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市區(qū)出租小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決定對《 汕頭市市區(qū)出租小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出租小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期限為8年。在有效使用期內,使用人可依法轉讓;經營權使用期屆滿即自行終止”。
二、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的“市交通委員會”修改為“市交通局”。
《汕頭市市區(qū)出租小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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