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青島市
- 【發(fā)布文號】青勞社〔2001〕220號
- 【發(fā)布日期】2001-12-27
- 【生效日期】2001-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實施《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實施《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勞社〔2001〕220號)
各市、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資產經營公司(企業(yè)集團),市直各企業(yè),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已于2001年10月28日經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貫徹《 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前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錄用手續(xù),與勞動者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簽證。錄用手續(xù)作為訂立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手續(xù)的依據(jù)。
二、按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試用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按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七)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按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青島市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用人單位提出并經當事人協(xié)調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作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五、按照《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為:按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滿12個月的,按勞動者實際工作月數(shù)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青勞〔1996〕146號文件第四部分"關于違反《規(guī)定》賠償責任及培訓費用支付"中的第1條、青勞〔1998〕81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青勞〔1999〕131號文件第八條第(二)款、青勞社〔2000〕217號文件第八條第(二)款、青勞社〔2000〕143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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