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205
- 【發(fā)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9號
- 【發(fā)布日期】2000-11-07
- 【生效日期】2000-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79號)
《貴陽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孫日強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貴陽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一日游”的管理,保護旅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及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根據《貴州省旅游業(yè)管理條例》、《貴州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一日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車在規(guī)定區(qū)域、線路、時間內進行觀光、游覽的旅游活動。
第三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區(qū)、縣(市)旅游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權限負責本轄區(qū)的“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一日游”旅游客運的監(jiān)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管、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一日游”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組織的名稱、規(guī)章制度;
(二)有相應的車輛及通訊工具;
(三)有適應“一日游”活動需要的從業(yè)人員;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從事經營“一日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 道路運輸證”、“旅游客運線路標志牌”,并經市旅游主管部門核準,方可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一日游”從業(yè)人員必須經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核發(fā)上崗證件,持證上崗。其中,駕駛員還必須有所駕車型5年以上的駕齡,年齡不超過55歲。
“一日游”從業(yè)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素質,從事經營活動時必須攜帶相關證件并佩帶統(tǒng)一制作的服務標志,著裝整潔,文明規(guī)范服務。
第七條 飛機場、火車站、客車站、旅店、賓館、飯店、招待所、民航公司、旅行社等設立“一日游”代理售票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經市旅游主管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一)有固定的售票場所;
(二)有專職售票人員;
(三)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辦公、通訊設備。
第八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活動的客運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旅游局的《旅游汽車服務質量》標準,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保險手續(xù),按期進行保養(yǎng)、維護,接受檢驗。
第九條 “一日游”經營者必須按確定的“一日游”線路、瀏覽景點,引導游客進行瀏覽活動。
第十條 “一日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確保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一條 “一日游”經營者為游客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票據。
第十二條 “一日游”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停業(yè)、歇業(yè),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并報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一日游”經營者和從業(y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二)擅自改變行程安排,增加或減少旅游景點;
(三)帶旅游者到非旅游定點單位游覽、購物或就餐;
(四)擅自提價、壓價或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五)強行代客購買景區(qū)、景點門票;
(六)不保證游客在景區(qū)、景點有規(guī)定的觀光、游覽時間,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
(七)收取回扣、索要小費。
第十四條 對違反旅游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一日游”發(fā)車站不公布有效的班次時刻表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進的,處以200元罰款;
(二)“一日游”客運車輛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發(fā)車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一日游”客運車輛沿途攬客、強行拉客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一日游”客運車輛不按規(guī)定進行維護和檢測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一日游”客運車輛不按規(guī)定的線路、區(qū)域從事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一日游”發(fā)車站擅自接納未經批準的車輛進站經營或不按規(guī)定的營運區(qū)域、線路、時間安排車輛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工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guī)的,由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處罰。
第十七條 旅游、交通等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在“一日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