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202
- 【發(fā)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 【發(fā)布日期】2000-10-23
- 【生效日期】2000-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在長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規(guī)定》已經2000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施行。
省長 許仲林
2000年10月2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在長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長江河勢穩(wěn)定,保障長江防洪和交通航運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自本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兩年內,長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開采江砂,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省及沿江各級人民政府長江采砂管理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長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領導、負責協調、解決有關長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jiān)督檢查長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并行使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長江采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 省及沿江各級人民政府水、公安、交通、經濟貿易、地質礦產、監(jiān)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港航監(jiān)督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長江河道禁止采砂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非法采砂行為進行檢舉、揭發(fā)。對檢舉、揭發(fā)非法采砂行為,經查實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條 自本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長江河道內的采砂船只應當拆除采砂設備,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逾期不拆除采砂設備或者不登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對在禁止采砂期間從事非法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采砂活動,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禁止采砂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