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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直單位 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fā)布單位】81802
  • 【發(fā)布文號】鄂政辦發(fā)[2000]194號
  • 【發(fā)布日期】2000-10-18
  • 【生效日期】2000-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直單位 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湖北省直單位
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10月18日鄂政辦發(fā)〔2000〕194號)

《湖北省直單位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湖北省直單位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貫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鄂政發(fā)〔1998〕84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省直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方案。

一、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是:穩(wěn)步推進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適合省直特點的住房新體制,加快解決省直單位職工住房問題。
(二)主要內容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職工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擴大住房信貸服務,有步驟地培育和規(guī)范住房交易市場,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
(三)基本原則是:在國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導下,結合省直實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新政策與原有政策相銜接,綜合配套,平穩(wěn)過渡,協(xié)調推進。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按照省政府統(tǒng)一部署,省直單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在個人合理負擔的基礎上,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住房。
2000年底之前竣工的住房,各單位既可按國務院《通知》精神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向職工出售,也可按鄂政辦發(fā)〔1999〕103號文件規(guī)定以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五)全面貫徹落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財政供養(yǎng)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和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繳交,其他單位可調整到6 ̄8%。
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領導小組決策、資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支取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單位,可以對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職工(以下簡稱未達標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三、建立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補貼制度
(七)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采取一次性住房補貼與按月住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向無房和未達標職工計發(fā)住房補貼。
無房職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未達標職工是指雖已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購買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積未達到規(guī)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
(八)住房補貼標準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職工工資等因素確定,由職工本人及配偶單位分別計發(fā)。
1、省直單位職工個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為450元。按照職工平均32年(男35年、女30年)的工作年限進行分解,職工每年每平方米基準補貼額為14元。
2、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給予工齡補貼,每年每平方米工齡補貼額為7元。
3、按月補貼按照職工月標準工資的32%,逐月計發(fā)。標準工資的構成見附表一。
4、住房補貼標準隨社會經濟發(fā)展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職工工資水平等因素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標準由省直房改辦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九)住房補貼的計發(fā)
1、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實行按月補貼,在職工實際工作的全部年限內逐月計發(fā)。
按月補貼額=職工當月標準工資×32%。
2、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采取一次性與按月結合的方式計發(fā)住房補貼。
對其1999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fā)放住房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額=(14×1999年底以前實際工齡+7×1992年底以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2000年元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月發(fā)放補貼,按月補貼額=職工當月標準工資×32%。
3、未達標職工按未達標面積實行差額住房補貼。
對其1999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fā)放住房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額=(14×1999年底以前實際工齡+7×1992年底以前工齡)×未達標面積;2000年元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月發(fā)放補貼,按月補貼額=職工當月標準工資×32%÷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未達標面積。未達標面積=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4、已租住或購買了公有住房的職工,由于工齡增加、職務變動形成新的未達標的,按其重新核定的未達標面積計發(fā)按月補貼。
5、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見附表二。
(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轉化財政和單位原有住房資金,切實做好住房補貼資金的預算、核定和劃轉工作,多渠道籌集資金,使住房補貼的發(fā)放有穩(wěn)定的資金來源。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原有住房建設資金(按1998年前基本建設投資中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三年實際發(fā)生額的平均數作為劃轉基數,列入預算)、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省直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不包括按規(guī)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公有住房出租收入中的住房折舊和投資利息、住房方面的其他收入等。
(十一)財政供養(yǎng)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補貼資金,集中存入省財政廳指定的承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yè)務的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設的“職工住房補貼專戶”;其他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由省直房改辦集中存入指定的承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yè)務的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設的“職工住房補貼專戶”。
一次性住房補貼,在職工購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按月住房補貼由單位按月繳存或劃轉,記入“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
(十二)住房補貼專項用于職工購買、修建自住住房和支付住房租金。
(十三)職工離退休時,已計發(fā)的住房補貼,本人可一次性提取。
職工調動工作時,其住房補貼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職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
職工擅自離職、被辭退、除名、開除時,原工作單位自上述之日起停發(fā)住房補貼,已計發(fā)的住房補貼封存,直至其重新就業(yè);如未重新就業(yè),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一次性提取。
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從去世的次月停發(fā)住房補貼。已計發(fā)的住房補貼余額,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一次性提??;已辦理住房抵押貸款的,由其繼承人償還貸款本息。
(十四)中央在漢單位和企業(yè)單位,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參照行政事業(yè)單位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確定相應職級的補貼水平,選擇適合本單位的補貼方式,報省直房改辦批準后實施。

四、繼續(xù)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五)按照《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1994〕43號)精神,繼續(xù)推進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標準和提租時間原則上與武漢市同步。租金提高后,對確有困難的低收入職工家庭、民政部門確定的優(yōu)撫對象可減免新增租金。租金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六)停止按標準價出售公有住房。2000年,職工現租住的公有住房、騰空舊公有住房可以按成本價出售。已售標準價住房向成本價過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規(guī)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售房款歸并到省直房改辦資金管理中心,納入省財政專戶管理,其他單位的售房款由省直房改辦資金管理中心集中到指定的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設的“單位售房收入專戶”,以確保售房收入專項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五、改革住房供應方式,逐步實行住房供應社會化
(十七)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購買、租賃商品住房。家庭收入水平線的劃分,按照武漢地區(qū)統(tǒng)一標準執(zhí)行。
(十八)對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主要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定期公布。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后,應遷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標準。
(十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財政停止對省直單位住房建設撥款,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職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和需求購買合適的住房。
(二十)加強已售公有住房的物業(yè)管理,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引入競爭機制,規(guī)范收費行為,提高服務質量,逐步建立業(yè)主自治與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專業(yè)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yè)化、市場化的物業(yè)管理體制。
(二十一)省直各單位要對職工個人及家庭住房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在此基礎上,按省政府統(tǒng)一布署,穩(wěn)步開放省直已售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場。住房交易辦法另行制定。

六、加強領導,嚴肅紀律,保證方案順利實施
(二十二)省直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領導,廣泛宣傳,積極引導職工樹立住房消費新觀念,確定專人專班,組織實施,保證省直房改各項政策的順利推行。
(二十三)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政策和本方案規(guī)定,繼續(xù)實行無償實物分配住房、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發(fā)住房補貼、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為,由省紀檢、監(jiān)察部門嚴肅查處。對不如實申報、隱瞞家庭住房情況,弄虛作假領取住房補貼的個人,除責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補貼外,并根據情節(jié)給予職工個人及出具證明單位負責人相應處罰。
(二十四)本方案由省直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方案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附表一:職工標準工資構成(略)
附表二: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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