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設和發(fā)展城市社區(qū)、鄉(xiāng)鎮(zhèn)體育,加強對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 黑龍江省體育場所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民健身工程是指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投資,由受贈單位在社區(qū)興建的,為社區(qū)居民開展健身活動使用的公共體育活動場所設施。
第三條 各級體育主管部門作為全民健身工程捐贈部門,全民健身工程工作要在全民健身領導機構的領導下,由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城建、園林等有關部門進行協(xié)調,由受贈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贈單位對其受贈的體育健身器材具有產權,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資金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從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投入。鼓勵受贈單位共同投入。
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省體育主管部門與其簽定的協(xié)議書比例投入和管理。
第六條 受贈單位對受贈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和克扣。
第七條 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獎金的要向社會公開。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的審計和監(jiān)察部門對全民健身工程資金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審計、監(jiān)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八條 受贈單位應具備的條件:發(fā)展體育工作的整體規(guī)劃;群眾體育活動較普及;建立基層體育組織;基本的建設條件;從組織上保證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維護、管理和公益性。
第九條 全民健身工程的器材應當選購生產廠家已經投保的合格產品。要嚴格執(zhí)行生產廠家規(guī)定的器材使用年限。
第十條 全民健身工程必須使用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標志。
第十一條 全民健身工程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方便群眾開展健身活動,向社會開放,提高利用率。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受贈單位使用和管理的全民健身工程,應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受贈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長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必須設置器材使用說明和健身者須知等告示牌。
第十四條 全民健身工程由受贈單位負責管理。對場地、器材進行經常維護,以保障安全使用。
第十五條 按照城市規(guī)劃改變全民健身工程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擇地新建。
第十六條 對在實施全民健身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對于損害全民健身工程設施者,應當責者給予修復或照價賠償,對侵占或故意破壞全民健身工程設施的,應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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