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3002
- 【發(fā)布文號】瓊府辦[2000]42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4-29
- 【生效日期】2000-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糧食收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糧食收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府辦〔2000〕4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fā)〔1999〕11號)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糧食收購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年糧食收購由各市、縣政府根據生產結構調整情況和當地總量平衡的需要,制定指導性收購計劃下達到各鄉(xiāng)、鎮(zhèn)及有關單位,并于5月20日前將收購計劃報省糧食局和當地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備案。
二、我省今年早秈稻中的雙桂、桂朝、新朝11、雙朝25、桂畢、特青2號等劣質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退出保護價收購范圍的糧食,允許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糧食加工、飼料、飼養(yǎng)、釀造、醫(yī)藥等用糧企業(yè)和糧食經營企業(yè)直接收購、經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也可按“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進行收購,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按照“以銷定貸、以效定貸”和“庫貸掛鉤”的原則發(fā)放貸款,但不抵頂收購任務(含公糧),財政不予補貼。
三、今年糧食收購保護價按二個檔次、各三個等級執(zhí)行(詳見附件)。最低保護價為每50公斤50元,各地不得在保護價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當市場糧價高于保護價時,糧食購銷企業(yè)要根據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確定收購價格。
四、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繼續(xù)給予補貼(已退出保護價的品種除外),即每收購500克稻谷財政補貼5分錢,其中:省財政補貼70%,市、縣補貼30%。補貼每年分兩次進行結算,夏糧的當年的10月底前,秋糧在翌年的4月底前補貼到位。公糧結算價格由市、縣政府組織物價、糧食、財政、地稅、農業(yè)發(fā)展銀行等部門當地公糧品種、市場價格研究確定。
五、各市、縣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要根據市、縣制定的收購計劃,組織安排好糧食收購資金,確保收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如發(fā)現擠占挪用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糧食市場管理的規(guī)定,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加大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力度。除省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yè)及經省工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用糧企業(yè)外,嚴禁其他任務單位和個人到農場收購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管理糧食市場的責任。公安機關要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各市、縣在加強對糧食市場管理的同時,要保護糧食的合法運銷,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區(qū)封鎖、層層設卡、變相收費,要千方百計搞活糧食零售市場。
七、各級政府要繼續(xù)執(zhí)行“米袋子”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工作的領導。糧食部門要常年開門開秤,敞開收購農民的余糧,要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方便群眾交售糧食,確保收購任務的完成。
附件:2000年度糧食收購價格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0年度糧食收購價格表
單位:元/50公斤
┌────┬──┬──┬───────┬───────────────┐
│ 類別 │等級│價格│ 等級差率 │ 代表品種 │
├────┼──┼──┼───────┼───────────────┤
│ │一等│62│106.9 │Ⅱ優(yōu)128、特秈占25、七山占│
│ ├──┼──┼───────┤、科選13 │
│優(yōu)質稻谷│二等│60│103.4 │ │
│ ├──┼──┼───────┤ │
│ │三等│58│100 │ │
├────┼──┼──┼───────┼───────────────┤
│ │一等│54│108 │卜優(yōu)、廣優(yōu)4、三二矮、Ⅱ優(yōu)50│
│ ├──┼──┼───────┤1 │
│ 其他 │二等│52│104 │ │
│ ├──┼──┼───────┤ │
│ │三等│50│100 │ │
└────┴──┴──┴───────┴───────────────┘
注:各地其他品種可按上述品種以同等質量掛靠,同質同價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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