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505
- 【發(fā)布文號】市政辦發(fā)[1999]115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7-24
- 【生效日期】1999-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體委制定的 西安市室外公共場所健身練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體委制定的
西安市室外公共場所健身練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政辦發(fā)〔1999〕115號1999年7月24日)
市體育運動委員會制定的《西安市室外公共場所健身練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西安市室外公共場所健身練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室外公共場所健身練功活動的管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室外公共場所的健身練功活動及其管理。
本辦法所稱室外公共場所是指廣場、人行道和綠化地帶等場所。對外經營的公園和公共體育場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西安市體育運動委員會是本市室外公共場所健身練功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qū)、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qū)內室外公共場所的健身練功活動。
公安、市容、民政、工商等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協(xié)同對室外公共場所健身練功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室外公共場所健身練功活動,以文明、健康、小型、分散為原則。
鼓勵單位在社區(qū)內開展社區(qū)體育健身活動,提倡市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
第五條 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社區(qū)健身練功活動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
依法開展的健身練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在下列重要場所,不得聚集從事健身練功活動:
(一)航空港、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場所;
(二)省、市、區(qū)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以及法院、檢察院等機關的周邊地區(qū);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軍事單位及其他要害部門的周邊地區(qū)。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七條 在室外公共場所從事健身練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妨礙車輛行駛和他人行走;
(二)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三)設置橫幅、標語、旗幟等宣傳廣告;
(四)宣揚封建迷信,散布歪理邪說;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在下列重要場所舉辦80人以上的健身練功活動,應當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不得舉辦:
(一)新城廣場、鐘鼓樓廣場、南門廣場;
(二)東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北大街;
(三)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場所。
第九條 舉辦80人以上的健身練功活動的申請者必須是單位。舉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前7日內向舉辦所在地的區(qū)、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區(qū)、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準予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者。其中需要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xù)的,按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
經登記的健身練功活動,應當按準許的時間、項目內容、地點和人數進行活動。
第十條 經登記的健身練功活動,需要變更時間、項目內容、地點和人數的,應當由申請者向原辦理登記的區(qū)、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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