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906
- 【發(fā)布文號】烏政辦[1999]84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6-22
- 【生效日期】1999-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對部分機動車限制落戶及 禁止客運中巴車出租車雇用外地人員營運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對部分機動車限制落戶及
禁止客運中巴車出租車雇用外地人員營運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烏政辦〔1999〕84號)
烏魯木齊縣、各區(qū)人民政府,市屬各委、辦、局,縣級事業(yè)單位,大、中型企業(yè),自治區(qū)、軍區(qū)、兵團及中央部門駐烏各單位:
市公安局《關于對部分機動車限制落戶及禁止客運中巴車出租車雇用外地人員營運問題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關于對部分機動車限制落戶及禁止客運中巴車
出租車雇用外地人員營運問題的意見(摘要)
一、關于幾類機動車輛落戶的問題
(一)中巴車、出租車落戶問題
中型客車俗稱中巴車,一般指9座以上、24座以下的中型客車。為有效控制中小客量公共交通運力總量,緩解我市交通擁擠狀況,擬對現(xiàn)有客運中巴車實行“不準更新、到期予以強制報廢”的辦法;對現(xiàn)有出租車實行“只準更新新車”的辦法。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購買的作為交通車使用的中巴車不在限制之列,允許落戶。
(二)微型車落戶問題
微型車指微型客車、微型客貨車、廂式微型貨車三種車。參照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取締微型車的成功經驗,我市今后對上述三類微型車將不予辦理落戶手續(xù)。
(三)柴油車落戶問題
對于屬《全國汽車、民用改裝和摩托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目錄》中的柴油車或進口柴油車,經檢驗符合標準(特別是尾氣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可予以落戶;對于不屬《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目錄》中的柴油車或經檢驗不符合標準的柴油車不予以落戶。
(四)摩托車落戶問題
摩托車包括兩輪摩托、側三輪摩托車、后三輪摩托車。由于摩托車穩(wěn)定性、安全性能差,噪音大、事故發(fā)生率高,我市今后對摩托車不辦理落戶手續(xù)。政府各職能部門因工作需要購買的側三輪摩托車可以落戶,但限制通行路線。
二、關于禁止客運中巴、出租車車主雇用外地人員營運的問題
近年來,中巴車、出租車車主以營利為目的,大量雇用外地自流人員參與營運的現(xiàn)象日益突出。由于這些人往往來自偏過鐵山區(qū)農村,在城市沒有固定的住址,一旦肇事逃跑,很難抓獲,給交警處理交通事故帶來很大困難,常引發(fā)死者家屬集體上訪等問題。因此,必須對中巴車、出租車車主雇用司乘人員進行下列限制:
(一)中巴車、出租車車主需雇用司乘人員時,必須雇用有本市常住戶口并有固定住址的人員。
(二)中巴、出租車車主在雇用司乘人員時須向公安交警部門出具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傷者搶救費用的書面承諾。
(三)實行連帶責任,中巴、出租車對所雇用人員不嚴加管理,多次發(fā)生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由交警部門對中巴車、出租車的專用號牌予以吊扣,吊扣期間不準上路營運。
(四)中巴、出租車車主私自雇用外地自流人員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交警部門對其專用號牌以予以注銷,注銷后不準上路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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