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3號
- 【發(fā)布日期】1998-11-10
- 【生效日期】199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13號)
《廣州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廣州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規(guī)范房地產評估服務行為,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的房地產評估活動。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為基礎,參照本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四條 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估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流動資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專業(yè)人員,其中經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估價師或土地估價師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審同意,取得資質證書,并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
第八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資質等級制度,資質等級的確認按國家規(guī)定權限由有關部門審批。
一級資質: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4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可從事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外的各類房地產評估項目。
二級資質:有7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3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yè)兼并、合資入股等方面的評估項目。
三級資質:有4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2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6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二級資質評估機構從業(yè)范圍內的評估項目。
未取得資質等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
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審批權限及其從業(yè)范圍,按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房地產評估服務應在核準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從業(yè)范圍從事評估業(yè)務。
第十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房地產評估人員的資格實行定期審核制度。不參加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從業(yè)。
第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人員必須持有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或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并參加一個評估機構,方可從事評估業(yè)務。
房地產評估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業(yè)。
第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從業(yè)地域范圍從事評估業(yè)務。
在外地注冊登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在本市從事評估業(yè)務的,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 評估業(yè)務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選擇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
(二)組建中外合資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以及上市公司對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的。
(三)企業(yè)兼并或破產需對房地產評估的。
(四)房屋買賣、交換的。
(五)房屋抵押、典當、投保、贈與的。
(六)其他認為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以及依照房地產價值為納稅基數(shù)的項目,由廣州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所按照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評估。
第十五條 委托房地產評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評估委托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座落、用途、使用情況。
(三)評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費標準、付款方式和時間。
(五)評估糾紛處理和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開展房地產評估業(yè)務,應有兩名以上房地產評估專業(yè)人員參加。
房地產評估機構完成房地產評估后,應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應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并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十七條 委托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復核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估。
第十八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從事評估業(yè)務,可以到需評估的房地產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查閱與評估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部門應予以協(xié)助。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開展評估業(yè)務,有權向委托人獲取相關資料,委托人應提供有關證書和資料。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應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房地產評估收費,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物價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并開具發(fā)票。
第四章 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評估,其評估結果必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一)稅務部門委托征收的有關房地產稅的。
(二)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三)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shù)摹?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確定土地價值的。
(五)行政劃撥土地進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確認房地產評估結果的,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評估報告。
(三)評估計算過程與結果。
(四)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jù)下列規(guī)定確認評估結果:
(一)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地產項目符合其資質等級范圍。
(二)評估報告至少有兩名在冊估價師簽署并注明資質證號。
(三)評估的房地產產權清晰。
(四)評估報告及其技術報告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
(五)評估采用的資料和參數(shù)真實有效,評估方法正確。
(六)評估結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產價格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應自收到評估機構的申請書及全部評估文件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要求的,應予辦理確認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后,涉及國家征收稅款的,由稅務部門按稅法核定其計稅價格。
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后,如涉及國有企業(yè)兼并、破產、作價入股或上市的,該房地產評估結果應并入企業(yè)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評估主管部門匯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評估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參加審核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審核手續(xù);逾期仍不補辦的,撤銷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評估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評估機構從事的房地產評估業(yè)務超出從業(yè)范圍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收取的評估費應退還委托人,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二十條規(guī)定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收取的評估費應退還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違反規(guī)定提高或壓低評估標的物價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評估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廣州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而未領取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申領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市的房地產評估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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