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射擊運動槍彈管理辦法
安徽省射擊運動槍彈管理辦法
(1998年4月12日安徽省體委、省公安廳發(fā)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射擊運動槍彈的管理,保證射擊運動的正常開展,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nèi)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射擊運動槍支、彈藥(以下稱射擊運動槍彈)是指專門用于射擊運動的下列槍支和與之相配的子彈:
(一)口徑為5.6毫米的小口徑運動步槍和手槍;
(二)口徑為7.62毫米的大口徑運動手槍;
(三)射擊運動使用的氣步槍、氣手槍、獵槍;
(四)公安部和國家體育總局認定的其他運動槍支。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槍支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射擊運動槍彈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定期組織檢查。
射擊運動場所由省公安廳審查批準。
第五條 全省射擊運動槍彈實行分級管理。省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射擊運動槍彈的計劃、分配、調撥及省本級射擊運動他槍彈的日常管理,指導全省射擊運動槍彈的安全防范工作。
地級市、行署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射擊運動槍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射擊運動槍彈的配置、持有和轉讓
第六條 開展競技體育射擊運動,必須經(jīng)省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未經(jīng)批準,任何單位不得配置射擊運動槍彈。
第七條 開展競技體育射擊運動的單位需配置射擊運動槍彈,應經(jīng)當?shù)毓矙C關審查簽署意見后,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省公安廳審定后,報國家體育總局和公安部審批。
第八條 全省射擊運動槍彈的購置、分配,實行集中訂購,計劃管理。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應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省體育行政部門申報下年度的槍彈需求計劃(包括品種、型號、數(shù)量等)。省體育行政部門平衡、匯總后,報國家體育總局。
第九條 射擊運動槍彈指標計劃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分配。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如需購置指標以外的射擊運動槍彈,必須在訂購前將貨款匯至省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條 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應將所配置的射擊運動槍支,向省公安廳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技槍證》,并報當?shù)赝壒矙C關備案。
射擊運動槍支持槍證的申請辦理工作,由省公安廳會同省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之間需移交、轉讓射擊運動槍彈的,必須報省體育行政部門審核,省公安廳批準;需跨省轉讓的,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和公安部批準。
由省優(yōu)秀運動隊更換下來尚能安全使用的射擊運動槍支,經(jīng)省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廳批準后,可下?lián)芙o出地級市、行署體育行政部門,支持業(yè)余訓練。下?lián)艿臉屩П仨毎匆?guī)定辦理調撥手續(xù),換發(fā)持槍證件。
第十二條 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之間需借用射擊運動槍支的,必須征得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同意,由借用方向省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按規(guī)定辦理借用手續(xù),并在規(guī)定限期內(nèi)歸還。
嚴禁個用借用射擊運動槍彈。
第三章 射擊運動槍彈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必須做好射擊運動槍彈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nèi)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護措施,確保射擊運動槍彈的安全。全省射擊運動槍彈實行地級市、行署體育行政部門集中保管制度。未經(jīng)省體育行政部門和公安廳批準,縣及縣級市體育行政部門不得保管射擊運動槍彈。
開展射擊運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射擊運動槍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射擊運動槍彈庫的保管人員應由本單位政治可靠、身體健康的在職人員擔任,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不得脫崗。保管人員的姓名、簡歷等基本情況應報當?shù)毓膊块T和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應將射擊運動槍彈集中存放在經(jīng)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的專用庫房。
射擊運動槍彈庫地點應選擇在本單位內(nèi)部,槍彈庫房必須安裝牢固的防撬鐵門、鐵窗。槍彈必須放于牢固的保險柜內(nèi)。槍彈庫必須安裝安全報警裝置。
射擊運動槍彈應建立健全射擊運動槍彈登記、保管、領用、清退和審批制度。射擊運動所用槍支和子彈應分庫保管,按型號、槍號等對射擊運動槍彈進行登記、造冊、制卡,做好射擊運動槍彈材料賬,定期清點、核對。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定期對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射擊運動槍彈的使用、保管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對射擊運動槍支實行年審、查驗制度,并在持槍證上做好記錄。
公安機關查驗中發(fā)現(xiàn)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射擊運動槍支或不能安全使用的射擊運動槍支,應責令配置單位作報廢處理。
第十六條 射擊運動槍彈只限用于有領導、有組織的競技體育射擊運動。未經(jīng)省公安廳批準,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不得將配置的射擊運動槍彈用于營業(yè)性經(jīng)營活動。
嚴禁將射擊運動槍彈帶離規(guī)定場所。嚴禁個人保存和截留射擊運動槍彈。
第十七條 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每年應向省體育行政部門報告射擊運動槍彈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發(fā)生射擊運動槍彈丟失。被盜等事件的,應于發(fā)現(xiàn)丟失、被盜之時起24小時以內(nèi)向當?shù)毓矙C關和上級公安機關、體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射擊運動槍彈攜運、運輸和銷毀
第十八條 開展射擊運動的單位,如需攜帶射擊運動槍支到外地訓練或比賽,必須事先報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攜帶持槍證和攜運證前往訓練、比賽地。
在省內(nèi)跨地、市攜運射擊運動槍支的,應向地、市公安機關申領槍支攜運許可證;跨省、市攜運槍支的,應向省公安廳申領槍支攜運許可證。
主辦訓練或比賽的單位,應事先將攜運槍支情況向當?shù)厥泄矙C關報告。槍支運抵后三日內(nèi),由主辦單位向原報告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地級市、行署體育行政部門運輸射擊運動槍彈,必須事先報經(jīng)當?shù)毓矙C關批準,開具準運證后,攜帶單位介紹信,到省體育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運輸射擊運動槍彈必須使用封閉式車輛,由專人押運,射擊運動槍支和子彈不能同一車輛混裝運輸。
第二十條 各射擊運動單位對淘汰或不能安全使用的槍彈,要按照數(shù)量、型號、槍號登記造冊,將槍彈連同持槍證件一并送交所在地、市公安機關,經(jīng)省公安廳批準后銷毀。
第二十一條 凡依照本辦法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射擊運動槍彈,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未經(jīng)批準,擅自開展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由當?shù)伢w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違反規(guī)定配置射擊運動槍彈的有關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不按時報槍彈購置計劃的單位,省體育行政部門減少或停止分配、供應射擊運動槍彈,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機關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同時,省體育行政部門應責令整改,并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移交、轉讓、下?lián)堋⒊鼋枭鋼暨\動槍彈的;
(二)發(fā)生丟失、被盜射擊運動槍彈后不及時報告的;
(三)射擊運動槍彈不集中管理的;
(四)內(nèi)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五)射擊運動槍彈庫安全管理設施不完備的;
(六)射擊運動槍彈庫保管人員擅自脫崗的;
(七)私自保管射擊運動槍彈的;
(八)不按規(guī)定程序和方式攜運、運輸射擊運動槍彈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中具體問題由省體育行政部門和省公安廳予以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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