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
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決定
(已經(jīng)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
一、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用途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警告,處5000元至30000元罰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二、刪除第五十九條。
三、刪除第六十一條。
四、第六十二條修改為“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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