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002
- 【發(fā)布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 【發(fā)布日期】1997-12-15
- 【生效日期】1997-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經(jīng)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
省長 鄭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電力設施
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一、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對電力主管部門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在接到賠償通知書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交清賠償費,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三、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電力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給電力設施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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