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浙江省寧波市
- 【發(fā)布文號】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17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決定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3月30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004年6月17日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設施的,必須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影響車輛通行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二、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前款規(guī)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縮窄或者拓寬河床,應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水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第十二條修改為:“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碼頭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通行;必須通行的,須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超限運輸承運人應當按規(guī)定承擔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為超限車輛通行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fā)生的費用。”
四、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改建、擴建公路的,施工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向社會公告?!?
五、第二十條修改為:“禁止在公路建筑紅線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確需設置供水、排水、供氣、供電、供油、通訊等管線、設施的,必須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公路建設需要時,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拆除或遷建。”
六、刪去第二十一條。
七、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不拆除影響交通建設的違章建筑,應依法強制拆除?!?
八、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違法審批建設項目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要求審批單位予以糾正;對不及時糾正的,提請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撤銷其違法審批,并追究有關部門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由違法審批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九、刪去第二十五條。
十、刪去第二十九條。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