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
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
(修正)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實行人民警察巡邏。
其他市經(jīng)當?shù)厝嗣裾獠笊霞壒矙C關批準,也可以實行人民警察巡邏。
第三條 人民警察巡邏區(qū)為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廣場,巡邏區(qū)的重點部位應當設置崗亭。
人民警察巡邏以步行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第四條 人民警察巡邏應當警容嚴整,行為規(guī)范,文明執(zhí)勤,依法辦事,接受群眾監(jiān)督。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人民警察巡邏,任何人不得拒絕、阻礙其依法執(zhí)行職務。
第五條 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城市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的管理,建立上崗培訓制度、法律知識學習考核制度和監(jiān)督檢查制度,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zhì)和執(zhí)法水平。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的領導和督促檢查。
第六條 人民警察巡邏工作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職責與勤務
第七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zhí)勤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維護交通秩序;
(三)協(xié)助維護市容整潔;
(四)參加突發(fā)性災害事故救援,救助急需幫助的人;
(五)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執(zhí)行巡邏任務的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巡邏警察)應當著警服,佩標志,系武裝帶,攜帶警械和通訊工具。
第九條 巡邏警察對公民報案應當熱情接待,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對于巡邏區(qū)外發(fā)生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或者告知案發(fā)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巡邏警察發(fā)現(xiàn)火災、重大交通事故和其他突發(fā)性事故,應當趕赴現(xiàn)場,參與救援,保護現(xiàn)場,維護秩序,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巡邏警察對流浪乞討人員,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民政行政部門予以收容;對精神病人的肇事行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處置。對處在醉酒狀態(tài)、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應當通知其單位或者家屬領回,必要時帶至附近公安派出所約束到酒醒。
第十二條 巡邏警察對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的人,應當給予救助。
第十三條 巡邏警察在巡邏中發(fā)現(xiàn)丟失物品或者公民交來拾遺物品,應當設法送還失主或者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巡邏警察有權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進行盤查,檢查涉嫌車輛和物品。
第十五條 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巡邏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優(yōu)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公民的交通、通訊工具。但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三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十六條 本章所列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巡邏警察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道路及公共廣場秩序的;
(二)結(jié)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十八條 妨害公共安全,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行為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銷售、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的;
(四)脅迫或者詐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jié)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第二十一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至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的;
(二)利用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或者騙取財物的;
(三)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四)冒稱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謠撞騙的;
(五)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的;
(六)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的;
(七)故意損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的;
(八)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九)違反規(guī)定,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行為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二)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處3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項行為的,處2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qū)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二)不按規(guī)定超車和讓車的;
(三)不按規(guī)定停車或者車輛發(fā)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四)未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挖掘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
(五)未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占用道路搭棚、蓋房、擺攤、堆物、作業(yè)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六)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七)不按規(guī)定會車、倒車或者掉頭的;
(八)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九)不按規(guī)定臨時停車的;
(十)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十一)不按規(guī)定使用喇叭的;
(十二)非機動車駕駛?cè)藛T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消防管理,損壞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擾亂火災現(xiàn)場秩序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四條 進行賭博活動,出售、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guī)定實行勞動教養(yǎng)。
第二十五條 損害市容整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規(guī)定在道路、廣場上攜犬活動的;
(二)隨地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的;
(三)違反規(guī)定鳴放鞭炮丟撒冥紙的;
(四)隨意在道路、廣場張貼或者涂寫的;
(五)車輛運載流散物體撒漏飛揚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列違法行為,有非法取得的財物或者有違禁物品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二十七條 本章所列違法行為,造成財產(chǎn)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二十八條 對本條例所列違法行為,情節(jié)特別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時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罰,對當事人處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巡邏警察當場處罰。
對當事人處以拘留、50元以上罰款或者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或者巡邏警察不能就地查明事實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本條例所列同一違法行為,巡邏警察已經(jīng)給予處罰的,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重復處罰。
第三十條 對本條例所列違法行為,造成財產(chǎn)損失或者人身傷害,需要賠償損失或者負責醫(yī)療費用,經(jīng)巡邏警察調(diào)解,行為人與被損害方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辦理;不能達成協(xié)議,被損害方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巡邏警察對當事人給予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罰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及訴權,并出具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處罰決定書。責令行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頭宣告。
巡邏警察對公民作出錯誤處罰的,應當主動向受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及沒收的財物;對受處罰的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沒收物品應當列出清單,罰款和沒收物品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或者監(jiān)制的收據(jù)。罰款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款一律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巡邏警察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巡邏警察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移送的案件,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并在一個月內(nèi)將處理情況告知移送公安機關。需要巡邏警察協(xié)助工作的,巡邏警察應予以協(xié)助。
第三十五條 巡邏警察在執(zhí)行本條例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打罵、虐待、侮辱、敲詐勒索當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巡邏的道路和公共廣場,由當?shù)厝嗣裾疀Q定并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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