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202
- 【發(fā)布文號】黔府函[1997]2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1-07
- 【生效日期】1997-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 《貴州省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管理辦法》的批復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
《貴州省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管理辦法》的批復
(黔府函[1997]2號)
省測繪局:
省人民政府批準《貴州省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管理辦法》,請你們于1997年2月1日前發(fā)布施行。
附:貴州省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貴州省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避免重復測繪,使測繪成果更好地為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服務。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從事測繪活動的一切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實行無償匯交。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的版權(quán)依法受到保護。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央駐黔單位必須匯交的基礎測繪和專業(yè)測繪成果目錄如下:
(一)按國家基準和技術(shù)標準施測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導線、長度、水準測量成果的目錄;
(二)重力測量成果的目錄;
(三)具有穩(wěn)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wèi)星激光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成果的目錄;
(四)用于測制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和專業(yè)測繪的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
(五)普通地圖、地籍圖、專題地圖和各種地圖集(冊)的目錄;
(六)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4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5平方公里以上的1/2000,5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100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0,3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5000以上的(以上數(shù)字含本數(shù))各種比例尺地形圖的目錄;
(七)與第六項測圖面積比例尺相應的數(shù)字化測繪產(chǎn)品的目錄;
(八)與第六項測圖面積相結(jié)合的大地控制測量,單獨進行的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含獨立座標系統(tǒng)),長度在20公里以上的等級水準測量的目錄;
(九)省級重大測繪項目的目錄。
以上匯交的目錄均為一式一份。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央駐黔單位必須匯交的有關測繪成果副本如下:
(一)按國家基準和技術(shù)標準施測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導線、長度、水準測量成果表、展點圖(路線圖)、技術(shù)總結(jié)和驗收報告的副本;
(二)重力測量的成果表(含重力值歸算點位坐標和高程、重力異常值)、展點圖、異常圖、技術(shù)總結(jié)和驗收報告的副本;
(三)具有穩(wěn)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wèi)星激光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的測量成果、布網(wǎng)圖、技術(shù)總結(jié)和驗收報告的副本;
(四)正式印刷的地圖、交通旅游地圖,以及全國性專題地圖、地圖集(冊);
(五)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七項確定的數(shù)字化測繪產(chǎn)品的技術(shù)設計、技術(shù)總結(jié)的副本。
上匯交的副本,除地圖一式兩份外,其他均為一式一份。
第六條 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匯交工人實行分級管理。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交縣測繪管理部門;縣測繪管理部門匯總后交地(州、市)測繪管理部門;地(州、市)測繪管理部門匯總后上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甲、乙級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上交當?shù)販y繪管理部門的同時,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一式一份。
第七條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署有關部門當年完成的測繪成果的目錄和副本應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qū)行署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匯交。各地(州、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一個月內(nèi)匯總上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黔有關單位,當年完成的測繪成果的目錄和副本應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匯交。
第八條 外國組織或個人經(jīng)批準在我省進行單獨測繪時,由中方接待單位督促其在測繪任務完成后一個月內(nèi)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一式兩份。
外國組織或個人與我省有關部門或單位合作測繪的工程項目,由中方合作單位在測繪任務完成后的兩個月內(nèi),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一式兩份。
第九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的詳細格式見附表。
第十條 各單位要指定工作部門負責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匯交工作。應明確具體負責人與相應測繪主管部門建立聯(lián)系。
第十一條 委托測繪的項目,其完成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由委托方負責匯交。
第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負責組織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中央駐黔單位提供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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