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地方 人民政府規(guī)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地方
人民政府規(guī)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決定
(1996年10月18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設定罰款的限額,作如下決定: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可以設定罰款的限額為:對非經(jīng)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千元;對經(jīng)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一萬元,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三萬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施行前制定的規(guī)章關于罰款的規(guī)定與本決定不符合的,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予以修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訂完畢。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