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1995年11月16日四川省重慶市第十二屆人民
目 錄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16日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場地和設施
第三章 設置審批
第四章 設置準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戶外廣告發(fā)展,加強戶外廣告管理,引導消費,美化城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商業(yè)廣告: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道路、交通設施上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置的廣告。
第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不得影響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妨礙交通、消防要道,損害市容市貌。
戶外廣告文字運用應當規(guī)范。
第五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六條 市、區(qū)(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主管部門。
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場地和設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的總體設置規(guī)劃,由市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會同城建、規(guī)劃、環(huán)保、公安、房管、園林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總體設置規(guī)劃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戶外廣告具體設置規(guī)劃,送市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和市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由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八條 單位和公民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經營管理的場地和設施,設置戶外廣告。本條例第十二條禁止設置的在外。
第九條 市政等公共場地、設施的管理者可以出租公共場地、設施或者公開拍賣場地、設施使用權,以設置戶外廣告。
出租或拍賣收入,應當向使用權人出具市財政局統(tǒng)一制發(fā)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據,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用于市政等公共設施的維護和投入。
第十條 戶外廣告場地、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廣告經營者,可以按照設置規(guī)劃的統(tǒng)一要求建造廣告專用設施,為設置戶外廣告服務。
第十一條 區(qū)(市)縣城區(qū)繁華地段、較大的車站、廣場、居民區(qū)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廣告張貼欄。
廣告張貼欄由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建造,有關單位應當協(xié)助。
第十二條 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交通標志和公安機關值勤崗亭;
(二)各種車站的站牌和街道專用路標;
(三)交通轉盤花壇、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地內;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區(qū)(市)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設施或區(qū)域。
第十三條 禁止在行道樹上設置戶外廣告。
第三章 設置審批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設置。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戶外廣告和在市政設施上設置的戶外廣告,經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二)在重慶機場、重慶火車站、朝天門地區(qū)等本市重要窗口地段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經市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市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三)因重大節(jié)日、慶典或商品交易會等大型商務活動,在主干道兩側設置使用期10日內的戶外廣告,經縣級以上城市管理綜合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四)除設置本條(一)、(二)、(三)項規(guī)定外的其他戶外廣告,直接報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審批。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書;
(二)場地、設施使用權證明和廣告合同;
(三)設計圖;
(四)證明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五)依法提交的有關部門的同意文件。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經營者或發(fā)布者的資格、戶外廣告內容、文字運用以及是否符合戶外廣告總體設置規(guī)劃等進行審查。
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自收到前條所列文件和資料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設置的戶外廣告是否影響市政設施的功能、安全進行審查;城市管理綜合部門對設置戶外廣告是否損害市容市貌進行審查。
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部門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答復。
第四章 設置準則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設置規(guī)劃,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guī)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改變。
較大的戶外廣告應當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使用期。
第二十條 設置者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安裝牢固,保持完整、美觀,并負責保潔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應不斷提高制作水平,鼓勵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框架、支撐物和其他附屬設施臨時空置有礙觀瞻的,應當予以裝飾和遮隱,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批準使用期滿,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批準使用期滿前15日內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延期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禁止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
張貼戶外廣告,經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批準后,貼入張貼欄內,其保留期不超過10日。在核準的保留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覆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本條例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戶外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或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二)應當標明批準文號、設置者、使用期而未標明的,責令限期標明,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改變核準的戶外廣告內容、形式、規(guī)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四)戶外廣告設置的批準使用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xù)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辦理的,按本條(一)項規(guī)定處罰;
(五)未經批準,將廣告貼入張貼欄內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50元以下罰款;在張貼欄內覆蓋他人有效保留期內廣告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一)廣告專用設施不符合設置規(guī)劃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空置戶外廣告框架、支撐物或其他附屬設施有礙觀瞻,不予裝飾和遮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戶外廣告殘缺、污穢、破損、脫色和散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qū)域或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強制拆除,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對都有權查處的案件,按照誰先立案誰查處的原則辦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亂涂寫或在張貼欄外張貼戶外廣告的,責令予以清除,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在行道樹上設置戶外廣告的,強制拆除,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由于設置者的過錯,導致戶外廣告或廣告專用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依據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各項規(guī)定中,涉及強制拆除的,其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因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的違法審查、審批,致使戶外廣告被拆除,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審查、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賠償。
戶外廣告審查、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和失職、瀆職,由有關機關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管理相對人對戶外廣告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綜合等部門就設置和張貼戶外廣告的申請所作出的決定,以及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車站、港口、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及其它公共場所內的廣告,適用本條例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23日發(fā)布的《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