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302
- 【發(fā)布文號】閩政[1996]10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2-15
- 【生效日期】1996-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閩政〔1996〕10號)
各地區(qū)行政公署,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調動各級政府和全省廣大人民群眾建設高速公路的積極性,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設,特作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建設采取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負責、分段實施、同步建設的辦法,沿線各地(市)分別為各路段的業(yè)主單位,承擔業(yè)主責任。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遷仍按照省政府閩政〔1992〕綜27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福廈漳高速公路泉廈段建設征地拆遷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執(zhí)行。
高速公路建設和料場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灘涂等,一律實行劃撥,不補償。
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圍內以及因高速公路建設影響動遷的電力、供水、通信、廣播電視、地下電纜等線路,各單位應自行負責遷移,并在工程開工前遷移完畢。各地(市)可根據(jù)工程開工需要,制定具體時間,限期遷移,確保工程建設需要。
工程用地在辦理放樣、清點、簽認后,由各地(市)高速公路業(yè)主向當?shù)赝恋鼐稚陥蠛筠D報省政府辦理預批手續(xù)。
三、為降低高速公路工程造價,確保地材供應,各地(市)必須根據(jù)工程需要,對所需砂石土料場統(tǒng)一征用,組織開采,保質保量,確保需要。同時,應加強對地材市場的管理,規(guī)定合理價格,制定最高限價,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壟斷市場、哄抬料價。
四、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和開采砂石土材料所繳納的各種地方性稅費、基金,以及參加高速公路建設的施工單位所繳納的營業(yè)稅按收入級次由各級財政全部返回給高速公路建設的業(yè)主單位。若不予返回的,由省財政統(tǒng)一扣返。
五、從1996年3月1日起,調整省政府批準的烏龍江大橋、瀨溪大橋、泉州大橋、同安、江東大橋五個收費點的收費標準,調整后的平均收費標準為每噸次5元。具體標準另行公布。調價增加的收入,省、市各按50%分配,專項用于高速公路建設。
六、高速公路每座互通立交附近,應劃出2平方公里的控制區(qū),由高速公路業(yè)主單位為主綜合開發(fā),其收益用于高速公路建設及還本付息。具體經(jīng)營辦法由省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會同省土地局制定。
七、鼓勵企業(yè)籌資投入高速公路建設,對于籌資投入高速公路建設的企業(yè)申請發(fā)行股票、債券,將給予優(yōu)先考慮。
八、為保證工程質量與工程進度,各地(市)高速公路招標工作要嚴格按省政府1994年第16號省長令執(zhí)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原則和編制標底進行項目建設的招評標工作。
九、建立高速公路建設的激勵機制,各地(市)要組織參加高速公路建設的有關單位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對于在高速公路建設中優(yōu)化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降低工程造價等表現(xiàn)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表彰。
十、省政府及各地市縣區(qū)對公路先行工程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均適用于高速公路建設。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層層落實責任制,把高速公路建設作為基礎設施建設“重中之重”的任務來抓,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建設中的一切困難,為我省高速公路早日建成作出貢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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