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水利“五小”工程產權改造試行辦法
黑龍江省水利“五小”工程產權改造試行辦法
(1995年6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fā)布)
為了調動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參與開發(fā)、利用水工程和水資源的積極性,保證水利“五小”工程產權改造工作順利開展,依據(j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規(guī)章,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水利“五小”工程產權改造,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把水利“五小”工程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有償、有限期出讓的行為。
二、水利“五小”工程產權改造的對象,主要指產權明晰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含國家扶持鄉(xiāng)村集體興建的工程)的小水庫、小塘壩(含蓄水池)、機電井、小型抽水站和小型攔河壩(以下簡稱“五小”工程)。
“五小”工程產權改造,包括工程區(qū)域內的小漁場、小苗圃、“五荒”等附屬設施使用權的出讓。
“五小”工程的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在出讓之列。
已經承包、租賃的“五小”工程中,未到約定期限,并已按合同規(guī)定經營、開發(fā)、利用的,應由原經營者繼續(xù)經營,不得強行收回;經營期滿的,原經營者可優(yōu)先購買、租賃、承包該工程使用權或所有權;至今沒有按合同規(guī)定維修、養(yǎng)護、建設的,可由工程所有者或原使用者收回,重新出讓。
三、擬出讓的“五小”工程要制定工程維修、養(yǎng)護、治理、開發(fā)、建設、經營、管理的方案;認真清產核資,明晰產權,在此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充分考慮工程投入、現(xiàn)狀、效益等綜合因素,合理確定底價,確保公有資產不流失;明確其社會公益事業(yè)、群眾利益不受損害。
四、“五小”工程產權改造以工程所有者或使用者為單位進行。鄉(xiāng)村集體所有的“五小”工程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民委員會或鄉(xiāng)村合作經濟組織出售、出賃、發(fā)包;國有的“五小”工程出售、出賃、發(fā)包由縣(市)水利局負責組織,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后實施。
五、“五小”工程產權改造,要因地制宜選擇產權改造形式,宜租則租、宜售則售、宜包則包。租賃是工程所有權不變,出賃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經營權;出售是工程所有權有償出讓;股份是工程所有權重組,主要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承包是工程所有權不變,承包工程的維護、利用、開發(fā)等。
防洪任務重、社會效益大的小水庫原則上以承包、租賃形式為主。
六、“五小”工程發(fā)包、出賃和出售,要面向社會。鼓勵本轄區(qū)內農民以聯(lián)合、股份等形式購買、承包、租賃“五小”工程使用權或所有權。
“五小”工程應優(yōu)先出售、出賃、承包給專業(yè)技術人員。允許城鎮(zhèn)企事業(yè)單位及職工等購買、承包、租賃“五小”工程。
對外商購買“五小”工程的,按省有關外商投資審批規(guī)定,經批準方可購買。
七、“五小”工程產權出賃、承包期限,可根據(jù)工程具體特點而定,一般不少于10年,最長可至50年。
在租賃、承包期限內,集體或國家從大局出發(fā),對工程進行擴建、改造,經營者要服從改造建設。
八、對參加購買、租賃、承包“五小”工程的,要逐個登記,在報名的同時,按工程底價的30%收取抵押金。不交抵押金者,不能參加購買、租賃和承包。未中標者,抵押金如數(shù)退回。
“五小”工程的出售、租賃、承包要堅持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競價大會進行出讓。競價大會由工程所有者主持進行,上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進行指導、監(jiān)督。
九、轄區(qū)內的農民和國營農場、林場內部職工購買、租賃、承包“五小”工程,可采取一次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國有企事單位分流人員購買、租賃、承包“五小”工程,可由原單位或勞動保險部門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十、“五小”工程產權造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要執(zhí)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拔逍 惫こ坍a權出讓中標后,要簽訂出讓與利用合同,并依法公證。由出讓者核發(fā)省水利廳監(jiān)制的《水利“五小”工程使用權證》、《水利“五小”工程股權證》,以及國家土地管理局監(jiān)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
十一、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經營“五小”工程的,應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第一次股東大會,產生董事會,確定董事長、通過章程,由董事會聘任該股份合作經營組織的管理者。
十二、“五小”工程的使用者或所有者依法享有使用權或所有權、收益權,允許依法轉讓、抵押、繼承。
依法改變“五小”工程使用權的,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更換證書。同時,由轉讓人向土地所有者繳納一定的土地增值費,其收取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小”工程產權改造后,政府仍負責小水庫、塘壩的防汛任務,協(xié)調灌溉用水。經營者要接受政府統(tǒng)一部署的防汛方案和調度令,違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肅處理。
十三、“五小”工程的使用者或所有者的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土地、農業(yè)、林業(yè)、草原、水產、礦產資源、環(huán)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經營者實行掠奪式開發(fā)利用,破壞水土資源、水工程的,要依照有關法規(guī)予以處罰。
十四、“五小”工程出讓后,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稅金、費用等。
國家因經濟建設等方面需要征用已出讓的“五小”工程,使用者或所有者應服從國家利益,不得拒絕征用,征用單位視建設、開發(fā)程度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補償。
十五、經營者新增添固定資產,應在事前與工程所有者議定產權歸屬等問題。合同期滿后,新增固定資產需重新定價的,由水利、財政、國有資產等部門組成固定資產評價小組進行合理、公平定價。
十六、“五小”工程產權出讓所得資金,原則上歸工程所有者。工程屬集體所有的,其所得資金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小型工程建設;屬國營農、林、牧、漁場所有的,其所得資金的分配及用途,由其省主管部門自行確定;屬國家所有的,其所得資金由各水利部門代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做為水利建設專項資金,與財政每年安排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統(tǒng)籌計劃,??顚S?。工程所有者可從工程出讓所得資金中提取3%用于“五小”工程轉讓經費。
十七、各級水利部門要在信息、技術、資金、物資、銷售等方面對“五小”工程產權改造提供服務,不得因轉讓而減少應有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
十八、“五小”工程經營者可享受國家對小型水利工程的優(yōu)惠政策。對隨“五小”工程轉讓出的“五荒”,經縣(市)有關部門認定,自轉上之日起,給予3至5年免收草原管理費、水資源費照顧。
十九、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可依據(jù)此試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二十、本試行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本試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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