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402
- 【發(fā)布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
- 【發(fā)布日期】1994-11-08
- 【生效日期】1994-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58號)
《山西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已經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孫文盛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山西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發(fā)布的《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均應依照《規(guī)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經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屬于補登記的礦山企業(yè),也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費率征收。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具體征收工作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接受財政部門監(jiān)督。
第五條 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核定開采回采率。核定開采回采率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的礦山設計為準;有礦山設計但未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的,或沒有礦山設計只有開采方案的,由征收該礦山企業(yè)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開采回采率,并報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煤礦的核定開采回采率不得低于30%。
確實難以計算開采回采率的礦種,其開采回采率系數按1計算。
第六條 采礦人銷售原礦的,其礦產資源補償費以原礦的銷售收入計征;銷售洗選礦產品的,以精礦的銷售收入計征。
采礦權人自產自用或自行加工、冶煉礦產品的,以移交使用或加工的礦產品量和當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第七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按月向管轄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或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設置的收費站繳納。
采礦權人必須于每月10日前繳納上月的礦產資源補償費。7月31日前繳清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1月31日前繳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八條 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同時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資料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月(季)度申報表,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繳納。
第九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繳庫手續(xù)。采礦權人在銀行開設帳戶的,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開具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以銀行劃撥方式上繳中央金庫;未在銀行開設帳戶的,以現金方式直接上繳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自收匯繳方式上繳中央金庫。
第十條 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通過財政逐級返還,年終結算。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納入預算管理。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省與市(地)按4.5:5.5分成;市(地)與縣按2:8分成。
第十二條 因執(zhí)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采礦權人,其自行銷售的礦產品不予減征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要求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一年度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申請及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收到采礦權人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逐級報送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會同省財政部門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征收部門,抄送采礦權人。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協(xié)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征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及時向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征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有關報表及資料。
第十八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檢查、取錄采礦權人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所使用的原始憑證、票據、會計帳目、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有權進入生產現場獲取有關數據及資料。采礦權人應當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加收滯納金,必須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或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發(fā)票。
不按前款規(guī)定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加收滯納金的,采礦權人可以拒絕繳納。
第二十條 采礦權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在規(guī)定期限內末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
(二)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第二十一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反有關規(guī)定,越權免征、減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人員,采用偽造、涂改票據或其他非法手段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在征收中以權謀私、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拒絕、干擾、阻礙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執(zhí)行公務或侮辱、誹謗、毆打征收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于執(zhí)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與個人,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2日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地質礦產局制定的《山西省征收礦產資源管理費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