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502
- 【發(fā)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6號
- 【發(fā)布日期】1993-12-02
- 【生效日期】1993-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業(yè)經省政府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省 長 趙志浩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日
山東省濟青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濟青高速公路(以下簡稱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和高效運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乘車人及與高速公路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對高速公路實行統(tǒng)一管理。
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由省交通廳和省公安廳共同組建,以省交通廳管理為主。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修建、養(yǎng)護和路政、運政管理及稽征等,由省交通部門負責;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等。由省公安部門負責。
第四條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協(xié)助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五條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破壞。
第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滴漏、散落和拋撒物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挖土,晾曬糧食,堆放雜物,傾倒垃圾,開溝引水、排水,利用邊溝灌溉及實施其他有礙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在高速公路兩側從事開山、采礦、伐木、爆破和其他施工作業(yè)的,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安全。
第九條 未經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上設置路障;
(二)在距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外50米、立交橋匝道兩側100米范圍內敷設管線及興建建筑物、永久性工程設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和橋梁、設施上設置標志牌、廣告牌、宣傳牌及其他標牌;
(四)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橋梁、渡槽、管線等工程設施;
(五)超過高速公路設計荷載標準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六)在高速公路上從事其他施工作業(yè)。
第十條 高速公路管理人員要加強巡查,及時查處各種非法利用、侵占、破壞、移動、污染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的行為。
第三章 養(yǎng)護管理
第十一條 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應加強對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養(yǎng)護與維修,確保其整潔、暢通、完好。
第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時,作業(yè)地點應設置施工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穿反光安全標志服,作業(yè)車輛、機械須裝有黃色示警燈或設置反光標志。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及其設施遭受損壞時,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應采取措施及時修復;遭受重大損毀時,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力量協(xié)助迅速修復。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受阻時,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應根據交通受阻程度,立即采取措施,在各出入口發(fā)布通告或通知,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五條 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禁止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摩托車(公安機關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除外)、電瓶車、履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高速公路的養(yǎng)護車輛除外)以及設計最大時速小于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因執(zhí)行特殊任務的車輛確需進入高速公路的,必須經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準。
第十七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按高速公路分道標志各行其道。最低時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于110公里。有限速交通標志的,應按限速標志規(guī)定行駛。
第十八條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后,應盡快將車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駛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九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需要通過障礙或超越前車的,須變換到超車道上行駛。通過障礙或超過前車后,應駛回行車道。
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確認安全后再變更車道。
第二十條 駛離高速公路時,應按出口預告標志駛入指定車道,并減速慢行。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乘車人不準站立和向車外拋棄物品;貨運機動車不準在駕駛室外的其他任何部位載人。小型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型客車的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應系安全帶。任何車輛都不準超員、超載。
第二十二條 車輛行駛時速在70公里以下的,行車間距不得少于50米;時速在70公里以上的,行車間距不得少于100米。雨、雪、霧天或夜間行駛時,行車間距相應增加一倍以上。
第二十三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壓車道分界線;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教學駕駛教練和在匝道上超車、停車。
第二十四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不得隨意停車。因發(fā)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確需臨時停車的,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
車輛重新返回行車道時,應在緊急停車帶或右側路肩上提高車速,確認安全后,再進入行車道。
車輛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離開行車道時,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在車后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第二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安全地帶,保護現(xiàn)場,并立即用路邊應急電話或其他方式緊急報告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等候救援、處理;有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xiàn)場,組織搶救傷員、疏導交通,并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除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和路政管理人員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車輛通行費的收取辦法和標準,由省交通廳提出,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八條 車輛通行費由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設立的收費站計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平調。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該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者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對違反高速公路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由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擅自進入高速公路的,可處5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自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自負;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責任。
第三十二條 損毀高速公路及其設施,侵占高速公路用地的,應限期盡快恢復原狀,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偷漏、逃繳車輛通行費,涂改、偽造車輛通行費憑證,使用過期車輛通行費憑證者,除補交費款外,可視情給予罰款。
第三十四條 濟青高速公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必須持有執(zhí)法證件,并佩戴明顯的執(zhí)法標志。
執(zhí)法人員實施罰款處罰,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款收據。所有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及濟青高速公路管理局依法征用的建筑和取土用地。
本辦法所稱“高速公路設施”是指高速公路的安全、防護、通訊、檢測、監(jiān)控、養(yǎng)護、收費、服務、供電、照明、給排水設施以及界碑、測樁、花草樹木、專用房屋等。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的運政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有關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路政、運政、養(yǎng)護及稽征等條款,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條款,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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