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guī)、決議的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guī)、決議的辦法(第二次修正)
一、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采用無記名投票(含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通過法規(guī)、決議、決定既可采用無記名投票(含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也可采用舉手方式表決。
(1988年5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1年1月1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
第一次修正1993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二、對提請任免的人選和通過的法規(guī)、決議草案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
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guī)、決議,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贊成為通過。
三、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成人員,應參加對議案的表決。表決以后,全體組成人員均應服從表決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對議案進行表決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fā)表意見。
四、表決人事任免案時,對自治區(qū)人大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自治區(qū)直屬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檢察分院檢察長逐一表決。對其他人選,如無不同意見可以進行合并表決;如對其中個別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可就此人選進行單獨表決。
五、提請任命的人選未獲通過的,原提請人可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依法第二次提請審議或重新提出人選。
六、采用無記名選票投票方式表決人事任免,應當設2名監(jiān)票人。監(jiān)票人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七、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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