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1992]74號
- 【發(fā)布日期】1992-07-31
- 【生效日期】1992-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政府關于東風路沿線舊城區(qū)改造工程的通告
廣州市政府關于東風路沿線舊城區(qū)改造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74號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東風路沿線舊城區(qū)改造工程,是繼東風路道路改善工程之后,為進一步改善東風路沿線兩側的市容景觀、加快對東風路沿線兩側舊城區(qū)改造而作出的重要決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該工程征用土地地段。范圍從東風西路西場口至東風東路廣州大道立交橋。近期改造從人民路至越秀北路地段,范圍按規(guī)劃紅線執(zhí)行。
二、征用土地與拆遷房屋的補償,依照《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辦理;拆遷安置,凡改建為商業(yè)、商務、高級公寓的,依照《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實行永遷安置,改建為普通住宅樓宇的應予回遷安置。
三、工程范圍內(nèi)需拆遷的房屋,其所有權人應在市征地辦公室房屋拆遷通知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港澳同胞在三個月內(nèi);臺灣同胞、海外華僑在六個月內(nèi))攜帶有關房屋的產(chǎn)權證明文件,向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繳驗,并辦理拆遷安置手續(xù)。沒有產(chǎn)權證明文件的房屋,屬無主產(chǎn)業(yè)的,由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屬違章建筑的,應無條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補償。
四、被拆遷人如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核實被征用土地或被拆遷建筑物的面積、構造、質量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裁決后再另行辦理補償手續(xù)。解決糾紛期間不得影響征用土地和拆遷工作的進行。對被拆遷的房屋可實行先拆遷、后補償?shù)霓k法,先行騰出土地,但應做好被拆遷房屋或被征用地塊的測繪、登記等資料工作。
五、凡在工程范圍內(nèi)的單位和個人,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和支持城市建設,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服從拆遷安置的單位和個人,經(jīng)說服教育仍不執(zhí)行的,將其房屋依法強行拆除。強制執(zhí)行的費用可先由拆遷人墊付,再從被拆遷人搬遷費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補付。
六、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將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shù)毓膊块T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二)干擾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三)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的;
(五)偷竊、搶奪、破壞公私財物的;
七、本通告同時適用于本市其它路段的舊城區(qū)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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