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1992]18號
- 【發(fā)布日期】1992-02-21
- 【生效日期】1992-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guī)定
廣州市殘疾人專用車管理規(guī)定
(穗府(1992)18號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殘疾人專用車輛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殘疾人專用車,是指供下肢殘疾者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車和機動車(含發(fā)動機驅動和電動機驅動)。
非下肢殘廢者不得使用殘疾人專用車。
第三條 殘疾人專用車必須經過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號牌必須安在車輛靠背正后方。
第四條 殘疾人專用車必須符合下列主要技術要求:
(一)人力車保持鈴、閘、反射器完好有效,車身長不超過二百厘米,寬不超過八十厘米,高不超過一百二十厘米;
(二)機動車保持喇叭、閘、燈光齊全有效,車身長不超過二百厘米,寬不超過八十厘米,高不超過一百厘米;發(fā)動機容積不超過七十立方厘米,電動機功率不超過二百瓦。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拼裝殘疾人機動車。殘疾人人力車需加裝機械動力裝置的,須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批準。
第六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車者,必須年滿十六周歲,上肢功能正常、聽視力良好,經區(qū)、縣以上殘疾人聯(lián)合會證明確需使用殘疾人機動車并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核準,發(fā)給行駛證后,方準駕駛。夫婦雙方均為下肢殘疾者,符合領證條件的,一車可辦理兩個行駛證。
第七條 殘疾人專用車按非機動車年檢時間,由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統(tǒng)一安排年檢。
第八條 殘疾人專用車在道路上行駛,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隨身攜帶本人身份證、行駛證;
(二)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靠道路右邊行駛;在行駛時應依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進,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檢查;
(三)最高行駛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
(四)轉彎時,機動車須打開轉向燈,人力車須伸手示意;
(五)不準兩車并行,不準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嚴禁酒后駕車;
(七)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越的車輛正常行駛;
(八)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第九條 殘疾人專用車不準從事營業(yè)性客貨運輸;載物高度不得超出駕車人雙肩,寬度不得超過兩側車輪,前后不得超出車長。
第十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于無駕駛證人員駕駛機動車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未經公安車輛管理機關批準,擅自改裝各類殘疾人專用車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仍在道路上行駛的,給予注銷車輛牌照。
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從事營業(yè)性客貨運輸的,處五十元罰款。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廣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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