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條例
(1990年5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1年3月4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管理機構
第三章 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
第四章 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自治州蒙古、 藏語文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原則,保障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使用和發(fā)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在執(zhí)行職務的時候,以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通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各縣市鄉(xiāng)鎮(zhèn)視不同對象,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
第二章 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管理機構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委員會,管理全州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h、市人民政府設蒙古族、或者藏族、或者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辦公室。
委員會和辦公室的職責是:
1、宣傳、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檢查督促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民族語言文字的規(guī)定和本條例的實施。
2、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條例,制定使用和發(fā)展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
3、檢查督促本州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對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情況。
4、協(xié)調有關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部門之間的業(yè)務關系。
5、組織和管理蒙古族藏族語文的研究、推廣工作和學術交流,組織蒙古族藏族語文專業(yè)人員的培訓工作。
6、負責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工作,審核公章、牌匾、商品名稱等的譯文。
第三章 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
第五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新聞等領域中,加強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工作。
第六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下發(fā)的重要文件,根據受文對象同時或者分別使用蒙古、藏、漢三種文字;州內各級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的公章、門牌、證件、門徽、標語、會標、商標、宣傳欄以及州境內的車站、機場、主要街道的名稱標志,可視不同地區(qū),分別使用蒙古、藏、漢三種文字。
第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蒙古族藏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提高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能力。
州內各級黨政機關的副縣級以上漢族干部,應當在任職的二、三年內,基本學會同蒙古族或者藏族群眾的普通會話。
第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干部職工互相學習語言文字。蒙古族、藏族的干部職工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要學習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漢族和其他少數(shù)民族的干部職工,也要學習和使用蒙古族或者藏族的語言文字。
第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和州境內的企事業(yè)單位在招工、招干、招生、技術考核、晉級、職稱評定時,應該根據應考者的情況,分別使用蒙古、藏、漢三種語言文字進行,應考者可以任選其中的一種語言文字。
第十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在蒙古族藏族的基礎教育、職業(yè)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中,重視使用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教學工作。
州內的民族師范和其它中等專業(yè)學校的蒙古族、藏族班分別使用本民族文字的教材,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也可以使用漢語文授課;蒙古族藏族的中小學教學,用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授課,同時加設漢語文課。
第十一條 自治州發(fā)展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函授、廣播、電視教育。
自治州充實民族學校的蒙古族藏族圖書的儲藏種類和范圍。
第十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重視辦好蒙古文藏文報刊的出版工作和圖書發(fā)行工作,發(fā)展蒙古族藏族語種的廣播、電視事業(yè),重視蒙古族藏族語文電影、電視片的引進和譯制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鼓勵蒙古族藏族科技人員,使用本民族語文從事應用科學和基礎科學的研究,撰寫科研論文。
自治州民族歌舞團的演出,堅持以蒙古族藏族語言為主。
第十四條 州內同少數(shù)民族群眾接觸較多的國家機關和服務行業(yè),必須配備在一定業(yè)務范圍內能夠掌握蒙古、藏、漢三種用語或者兩種用語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在接待蒙古族藏族公民來信來訪時,應當使用來信來訪者通曉的語言文字。
第十六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和審理案件時,應當使用訴訟參與人通曉的語言文字。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州內通用的一種或者兩種文字。
第四章 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有計劃地選送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門進修深造,更新、提高他們的知識和業(yè)務素質。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對蒙古族藏族語文業(yè)余創(chuàng)作者等文化人才的培訓。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蒙古族藏族語文工作者,進行業(yè)務考核、晉級和職稱評定等工作,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第十九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加強蒙古族藏族語文翻譯工作,重視培養(yǎng)專職翻譯人員。
少數(shù)民族職工較多的中小型企業(yè)、縣一級的事業(yè)單位和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鄉(xiāng),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翻譯人員。
第二十條 自治州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開展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所需經費,積極支持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fā)展。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對模范地執(zhí)行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jié),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罰。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對使用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從事社交活動,尤其是在聯(lián)系群眾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自治機關對使用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從事教學、科研有突出貢獻者和從事著作、翻譯取得顯著成績者以及學習蒙古族藏族語言文字成績突出的漢族和其他民族的干部職工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