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辦[1991]12號
- 【發(fā)布日期】1991-02-04
- 【生效日期】1991-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的住房管理辦法
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的住房管理辦法
(穗府辦(1991)12號
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以下簡稱學科帶頭人),促進我市經(jīng)濟建設發(fā)展,根據(jù)《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的若干規(guī)定》(穗府〔1988〕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籌建知識分子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住房辦),負責兼管學科帶頭人才住房申請的審批、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廣州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負責按照市人民政府對學科帶頭人才住房撥款籌建計劃組織投資建房。
房屋竣工的驗收工作,由市計委委托住房辦辦理。
第四條 房屋產權歸屬投資的廣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產權轉移按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統(tǒng)一規(guī)定辦理。
房屋屬周轉用房,應按有償、限期的原則分配使用。
第五條 房屋使用對象:
(一)五十五歲以下(不含五十五歲)新學科、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方面的高級專業(yè)(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廣州市缺門的科研、技術及重大建設項目所短缺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工藝領域內的學科帶頭人。
(三)用人單位急需引進的人才符合第五條(一)、(二)款規(guī)定而短期內又無法解決住房的人員,只限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之后調進的學科帶頭人。
第二章 房屋租賃
第六條 學科帶頭人的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責優(yōu)先安排,如確無法安排的,可憑《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才呈報審批表》向住房辦提出申請,以取得住房資格。
第七條 取得住房資格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承租人),應與住房辦(以下簡稱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三年,租賃期滿,確需續(xù)租的,經(jīng)雙方同意可續(xù)簽租賃合同。續(xù)租期間租金可增加15%。
第八條 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同時向出租人一次性繳交住房租賃保證金(租期不足半年的可免繳);承租人確有困難的,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分期繳交。出租人應在承租人退回住房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退回保證金。
第九條 承租人應愛護房屋設施,遵守住宅區(qū)的管理規(guī)定。
第十條 凡承租人退房,應提前三十天通知出租人辦理有關退房手續(xù)。
第十一條 房租及保證金的利息收入由住房辦立專戶存儲,以作房屋養(yǎng)護維修及管理之用。
第三章 房屋出售
第十二條 凡購買住房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引進了學科帶頭人的;
(二)確實無法解決住房的;
(三)經(jīng)濟效益確實較差的。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須購房給學科帶頭人的,應填報《廣州市引進技術學科帶頭人住房購買申請表》,由住房辦呈報分管科技的副市長審批。
第十四條 凡分管科技的副市長批準購買住房的,應參照廣州市公房出售價標準簽訂交易協(xié)議。
廣州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應憑分管科技的副市長批準件和房屋交易協(xié)議,按規(guī)定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xù)。
第十五條 出售房屋所收回的資金,由住房辦在市建設銀行專戶存儲,作為廣州市學科帶頭人才住房的建設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該基金的使用須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引進學科帶頭人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住房辦有權收回房屋和依法索賠。
第十七條 對住房辦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視其情節(jié),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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