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和有關人員,必須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行人、非機動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帶全掛車的車輛以及懸掛試車、教練車號牌的車輛和設計時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禁止某些類型、廠牌、型號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四條 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輛的制動和轉向系統(tǒng)必須性能可靠,燈光信號要齊全完好;
二、有足夠的燃油、潤滑油、冷卻水;
三、隨車配帶“注意前方停駛車輛”標志牌;
四、小型客車前排座椅裝置安全帶。
第五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乘車人不準站立;貨運動機動車駕駛室以外的其他部位不準載人;小型客車的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第六條 車輛載運危險物品或者載運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有關車輛裝載規(guī)定的,須經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車道、時速行駛。
貨車裝載散件物料要遮蓋嚴密,以防散落。
第七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時速不得高于一百公里。后車與前車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行車間距。遇有交通標志和路面文字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guī)定不一致時,必須遵守標志和標記的規(guī)定。
第八條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后,必須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駛的規(guī)定在主車道上行駛。
第九條 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起點后,應當盡抉將時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從匝道入口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駛入主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十條 當車輛在同一車道前方遇有障礙(交通堵塞除外)或者前車速度低于后車速度時,在確認安全后可以變換到超車道或相鄰左側車道上行駛;通過障礙或者超過前車后,應當駛回原車道,原車道上行駛的車輛不得故意加速阻擋。
第十一條 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轉向燈,確認安全后再變更車道。
第十二條 車輛不準跨、壓車道分界線行駛。匝道、加速及減速車道上禁止超車。
第十三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準掉頭、倒車、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帶。除遇有障礙、發(fā)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
第十四條 車輛行駛中發(fā)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時,必須分別情況,按下列規(guī)定處置:
一、確需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檢試車輛;車輛修復后重新返回行車道時,須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提高車速;進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二、車輛因故不能駛離行車道時,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立即向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報告并搶救受傷者;
三、在行車道、緊急停車帶或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在車后(五米內)設置“注意前方停駛車輛”標志牌。
第十五條 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外,其他人不準攔截車輛。
第十六條 除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和交通部門執(zhí)行救援、拯救任務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高速公路上拖曳車輛。
第十七條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應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
第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道路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時,作業(yè)地點須設置注意危險反光標志、警告性導向標等安全防范措施;作業(yè)人員須穿反光衣;作業(yè)車輛和機械須設置反光標志。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扣兩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吊扣兩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非法進入高速公路和行人、非機動車輛駕駛員或闖入高速公路的牲畜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由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或牲畜所有人自行負責,并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公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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